警察为破案"假意"受贿10万,退还后却被认定犯罪,没向组织报备?本人:不想牵连同事

2021-03-28 15:43:23 作者: 警察为破案"

此外,法院还评判,左某向闵某索贿:左某在管理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期间,以入股分红名义收取90万元。

2019年,孝昌县法院一审判决:左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3月23日,厉运东对上游新闻记者称,左某落马缘于闵某丈夫的举报。“闵某老公还带人来过局里反映情况,说左某和他老婆有染。局里好多人都知道。”

厉运东的说法在前述134号判决书中得到印证。

闵某称,“广平沐足”案发后,她与左某接触密切,左某让她来孝昌做生意,当他的情人,给他生儿子。

左某并没承认与闵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只是说,闵某活泼可爱,案发后接触密切。

2020年12月17日,孝昌县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厉运东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厉运东称为破案假意受贿,不忍心行贿同事受牵连未向组织报备

左某于2019年7月落马,很快波及到厉运东。

2020年12月17日,孝昌县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左某以送包为由给予厉运东10万元,厉运东在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的情况下仍收受,其在一段时间内非因客观条件限制,既未向领导报告,亦未作其他处理,其待提出的“打包处理”方案被否决,“广平沐足”案相关人员陆续归案后才予退还,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鉴于厉运东退还该10万元不是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出,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其行为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而且在案件出来过程中,未因收受该款而拖延案件办理进度和质量,对案件无实质性影响;其退还款项时间距离关联案件被查已有数年;其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厉运东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目前,厉运东仍担任孝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但他停下了工作,四处“喊冤”。

厉运东认为,他收下10万元后,没有网开一面,反而加大办案力度,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厉运东称,2015年11月10日,左某给了他10万元,令他愈发感觉到案件背后复杂。11月11日,他赶到看守所提审“领班”隆某。隆某起初不愿开口,他除了继续对隆某“攻心”外,还请来了隆某女儿和侄女做工作。11月19日,隆某如实供述,还原出了卖淫团伙的架构。

厉运东说,隆某开口,是这个案件的重大突破口,他也因此有了底气,于2015年11月20日将10万元退还给左某,并嘱咐左某退还。

厉运东称,事实也证明,假意受贿这招起到作用。“收了10万,左某肯定会把这个信息告诉余某,余某便放松警惕与我联系,通过余某的号码查出了其背后的一串人,进而抓住他们。”

上游新闻记者问厉运东:“收钱是为了麻痹嫌疑人,进而使案件迅速告破,但为何不向组织报备这个想法。”

厉运东答:“告诉给组织,左某会受到牵连,我和他共事多年,不忍心。”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