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应熟读格式条款避免发生类似纠纷
通过这一案例给了消费者怎样的启示?消费者在面对重大消费时,应该注意些什么,才能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戴振彪分析称,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面对重大消费时,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合同提供方往往占据专业知识的优势,他们可能会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设立格式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使用方法等有关情况。这就要求,经营者对免责条款或涉及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做出重要提示,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同时,消费者也要熟读相关格式合同后,再签字确认,方可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戴振彪还介绍称,在以往的投诉中,一些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时而引发消费纠纷。而今,出现纠纷时,消费者不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等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敖历荣已写好上诉状,并将递交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为《22万买“车库”,交付时变“车位”,官司还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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