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此前的工作照
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显示,崔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所载相关内容
小陈父亲说,前不久他被法院告知,本案判决中关于女儿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崔某“无偿还能力,其名下无房产和任何财产”。在小陈父亲的追问下,才得知在案发9天后,即2019年3月28日,崔某与其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名下所有财产划分给了前妻。
▲一审判决书相关刑事附带民事裁决
“我当时问法院的工作人员,对方此举是否在转移财产。”小陈父亲说,“法院工作人员说,他们本不该跟我们说这些,但基本就是这个意思。”
小陈父亲说,他从警方处获悉,在被拘留一周后,崔某因“严重心脏病”被执行“监视居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律师说法】
行凶者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律师:量刑畸轻
小陈父母称,他们最无法接受的是,法院终审判决崔某有期徒刑15年。
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表述:
在案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考虑到崔某与小陈在体能上相差悬殊,其明知在酒后更易具有攻击性而且力度容易失控,仍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颈部等人体要害部位,已经超过一般轻微暴力行为的必要限度,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最终导致小陈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同时,这份法院裁定书上,关于崔某是否构成自首情节的认定表述为:
经查,崔某的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崔某在案发后曾拨打110报警电话,仅告知民警“小陈系因喝酒不省人事”,并未直接表明自己系本案作案人,其因配合民警调查由人民医院至派出所后,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未如实供述其殴打小陈的犯罪事实。后办案民警通过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发现崔某有作案嫌疑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内,再次讯问崔某并明确告知其案发现场有监控视频录像,崔某迫于形势承认小陈的伤害结果系其造成……综上,崔某到案并非自愿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其交代罪行亦出于被动心态,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不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相关内容
根据小陈父亲提供的一份由其律师撰写的申诉书显示,家属就本案的管辖问题提出质疑,认为“崔某故意伤害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依法可能、也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小陈父亲说,“一审法院是基层法院,最高只有15年的判决权限,是否从程序上剥夺了崔某可量刑高于15年的可能性?”
长期致力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领域的律师万淼焱认为,“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本案均应当由天津一中院法院管辖。”
“本案审限被压低了。”万淼焱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天津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且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两审法院都已经查明,被告人崔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具有积极施救,自首、如实供述情节,应当在15年以上量刑。”
由于本案已终审,目前小陈父亲准备逐级申诉,为女儿讨回公道。
红星新闻记者 沈杏怡 受访人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