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美团、饿了么因“二选一”分别向对方索赔100万,法院判决来了
因在签订协议时要求商户“二选一”,外卖平台美团、饿了么分别受到法院判赔。其中,美团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饿了么经济损失35.2万元,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适用于外卖领域;随后,饿了么也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美团8万元。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表示,反垄断方面的监管正在进入常态化,作为互联网龙头企业,商业模式中的垄断惯性需要改变,无论从国内还是国外看,互联网巨头都在面临一轮新的监管风暴。
饿了么限制商户“二选一”
被判赔偿美团8万元
今年4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饿了么)因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经济损失8万元。此前美团索赔金额为10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9年5月15日,饿了么温州分公司客户经理李斌斌前往宇宸小吃店洽谈独家战略合作业务,并承诺给予一定优惠。遭到店主朱某某明示拒绝后,当晚22时48分将该店在饿了么平台网络店铺设置为“无效”,导致该店在饿了么平台网络店铺无法接收外卖订单。
朱某某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举报投诉后,至同年5月16日21点59分,孙达梭将宇宸小吃店的平台网络店铺恢复为“有效”。
温州中院认为,拉扎斯公司温州分公司(饿了么)要求用户关闭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者合法提供的服务,逼迫商户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该行为严重违背了商户的真实意愿,限制了商户对销售渠道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商户的商业利益,也妨碍了美团外卖等平台提供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另外,还会导致消费者选择权严重受限,扰乱公平、有序、开放、包容的互联网竞争秩序。
因此,拉扎斯公司温州分公司(饿了么)的上述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美团因不正当竞争
两起案件共计赔偿饿了么135.2万元
今年3月15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美团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判决,该案为首次适用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认定的外卖领域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
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向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赔偿35.2万元。
而在今年2月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团平台向商户推送了部分诋毁饿了么平台的信息,以及要求商家不与饿了么合作只与美团独家合作的信息案件作出判决。
判决显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上海拉扎斯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
由于上述事件发生在2016年至2017年,因此法院判决时适用的是1993年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0多家互联网企业
公布依法合规经营承诺
就在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了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要求平台经济领域对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等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彻底整改。
此外,包括百度、京东、美团、新浪微博在内的20多家企业公布了《依法合规经营承诺》。美团等企业在承诺书中称,尊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权,不通过不合理限制等措施强制要求商户“二选一”,不利用技术手段等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依法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不开展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和发布违法广告等行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向红星资本局表示,反垄断方面的监管正在进入常态化,而“二选一”是其中一个重点整治的方向。“无论从行政监管层面,还是司法审判层面,都会有更多的案例和判例出现。”
同时董毅智律师认为,作为互联网龙头企业,传统的惯性模式需要改变,尤其在反垄断的合规层面需要加强。“整个互联网商业逻辑也可能发生变化,之前实际上所有互联网企业,发展到某个特定阶段就会形成垄断,然后再通过垄断追求高额利润,并以此提高估值。如果监管趋严,对这种商业模式应该是颠覆性的。”
董毅智律师说,不仅是国内,从国际来看,所有的互联网巨头都在经历一轮反垄断的监管风暴。
红星新闻记者 卢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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