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名博士医生被指控与他人结伙跨省到安徽,在改装的救护车上非法摘取他人器官,后来遭判刑一年,他辩称系公派行为自己无罪。4月15日,记者采访获悉,他已向安徽省高院申诉,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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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医生叫鲁大海(化名),今年53岁,家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博士研究生,案发前系江苏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他告诉记者,他老家在江苏宿迁市,当年他从南京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江苏省人民医院工作。
他回忆说,2019年4月24日下午2时左右,他正在家中休息,突然被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公安局的民警带走,次日他因涉嫌犯侮辱尸体罪被刑拘。
而在此之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医院主任医师、博士研究生黄某、安徽省淮北矿工总医院芦岭分院口腔科医生王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ICU主任杨某,以及家住安徽宿州市男子欧某等2人相继被民警抓获,他们涉嫌的罪名与鲁大海相同,均被刑拘。
后来,鲁大海得知,他被抓获的原因是,他在安徽卷入了一桩非法摘取人体器官案。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2018年2月11日,安徽省怀远县河溜镇女子李某被继子用斧头砍伤头颈部,被紧急送到怀远县人民医院ICU 治疗,当时病情危重。
该医院ICU主任杨某获知情况后,向李某的亲属宣传器官捐献,并称有国家补偿,在征得李某丈夫和一名女儿同意后,杨某将李某的基本信息、病情及亲属有捐献器官意愿等情况,通过电话、微信告知远在江苏南京的黄某,黄某经审查认为李某的器官适合移植。
同年2月14日,黄某联系北京某医院寻求接受移植的医院和病人。后来,安徽省淮北矿工总医院芦岭分院口腔科医生王某等人,乘坐欧某驾驶的改装救护车赶往怀远县人民医院,王某与李某的丈夫和那名女儿在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签下协议。
而此时,远在南京的医生鲁大海在黄某安排下,前往安徽怀远县实施器官摘取手术。
同年2月15日凌晨3时许,经怀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李某不幸去世。
鲁大海随即在王某协助下,在欧某私自改装的那辆救护车上,对死者李某实施肝脏和双肾摘取手术,并交由同案中的另一人乘高铁送往北京。
经查,对女子李某的器官摘取,当时李某母亲以及李某因故受伤、正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表达意愿的儿子,均不知情且不同意。
李某儿子出院后得知,母亲的肝脏和肾脏在死亡当天被捐献、摘取,那20万元“国家补助”打到他一堂兄账户上的,他到北京找到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查询,结果没有查到母亲的器官捐献信息。
他遂向卫生部门和司法机关反映。
怀远县公安局获知情况后,高度重视,迅速立案侦查。该县人民医院ICU主任杨某被警方带走调查,牵出另外5人。
怀远警方进一步侦查后大吃一惊,发现此案涉及11人器官摘除。
医院。
后来,怀远县检察院指控黄某和鲁大海等6人犯侮辱尸体罪,向怀远县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间, 这6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没有红十字会人员在场监督、见证;未经批准跨地区进行人体器官捐献及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签字确认器官捐献等情况下,实施尸体器官摘取手术。在怀远县境内共实施违背死者本人生前意愿或者死后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尸体器官手术11例,其中黄某、王某和杨某参与11例,欧某参与8例、鲁大海参与1例,另外还有一人参与1例。
怀远县法院认为,鲁大海和黄某等6人分别结伙违反国家规定,或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尸体器官或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尸体器官,破坏尸体的原本形态,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予以纠正。在6被告人分别结伙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因分工不同,各环节缺一不可,故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分别予以处罚。王某和杨某具有坦白情节,他两和欧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杨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2020年7月8日,该院一审宣判称,鲁大海犯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黄某犯相同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其余4人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徒刑。
一审宣判后,鲁大海和黄某等4名医生均不服,皆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鲁大海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其属公派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他们系擅自、非法实施尸体器官摘取行为是错误的,一审判决认定女子李某案中违背近亲属即她儿子的意愿是错误的,她儿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已同意器官捐献,鲁大海本人无故意毁坏尸体的故意和行为,请求二审法院宣告他无罪或发回重审。
而黄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他是在单位安排下进行的器官移植工作,他没有安排王某及鲁大海的工作,他没有审查器官是否适合移植的决定权,没有联系器官接收医院,他对器官捐献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否违背近亲属意愿不知情,没有故意毁坏尸体的故意和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另外两名医生也提出了相应的上诉理由。
对鲁大海和黄某等人提出的该案器官捐献工作是按单位和领导安排进行的,属公派行为的辩诉意见,蚌埠市中级法院称,经查,根据鲁大海等4名医生的供述,江苏省人民医院0PO办公室负责人、南京鼓楼医院副院长孙某、南京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刘某等人的证言及国家有关器官捐献、移植的规定证实,黄某和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虽以单位名义实施,但他俩明知该案的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活动在诸多环节上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仍私下与杨某通谋,雇佣无资质的“黑救护车”作为器官摘取手术场地,系擅自、非法实施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故他俩的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