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微信公号4月20日消息,安徽芜湖一知名汽车公司运营部总经理参加公司聚餐,酒后强制猥亵女员工。4月20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日前,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即被告人程某胜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程某胜强制猥亵、侮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截图
文书显示,被告人程某胜,男,1968年出生,安徽省芜湖市人,汉族,本科文化,案发前系芜湖一知名汽车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程某胜犯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3月8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程某胜、被害人张某(女)在鸠江区一饭店参加公司聚餐,期间被告人程某胜、被害人张某均饮酒。餐后,张某因饮酒不能开车,被告人程某胜主动喊来代驾送其回家,并同张某一起坐在张某汽车的后排座椅上。代驾司机将车行驶至张某所住的芜湖市鸠江区一小区地下车库后,先行离开。此时,张某处于醉酒状态意识模糊,身体歪倒在程某胜身上,被告人程某胜便趁机用手抚摸了张某的胸部,试图强制猥亵张某。这时,被前来寻找妻子张某的丈夫刘某发现制止,并被刘某控制。
随后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程某胜被赶至现场的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检验,案发时被害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mmol/l(约8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案发后,被告人程某胜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被告人程某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胜在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强制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胜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被告人程某胜到案后从第二次讯问开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胜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鉴于其系初犯,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酒后竟强制猥亵女员工!安徽一车企部门总经理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