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岩。 资料图
吴炜在中国篮协仲裁部门也担任职务。他认为,中国职业体育发展迅速,设立体育仲裁机构确保判决公平中立已成当务之急。
他说:“办赛方、参赛方、赞助商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矛盾正愈加复杂。对此,在赛事组织自身决定受到质疑时(例如处理赞助纠纷、纪律处罚),仅由赛事组织及其相关体育协会‘担任自己的法官’必然会遭到质疑。 参赛方、赞助商都希望有独立、客观的仲裁机构提供保障;而办赛方也希望由第三方仲裁机构证明自身裁决的公平、专业。”
另外,中国在反兴奋剂方面也需在国内成立体育仲裁机构。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涉嫌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如对处罚结果不服,“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由于国内没有体育仲裁机构,涉及兴奋剂事件的中国运动员不服处罚时,除了常见的投诉无门之外,个别案件只能按规定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提出仲裁要求,造成CAS这一国际机构仲裁中国国内体育纠纷的局面。
“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发生的兴奋剂纠纷,可能会被直接送到CAS那里进行仲裁。”马宏俊说,“那里的仲裁员很多都是外国人,不了解中国法律情况,所以最终仲裁结果可能就会看似公平、实际不公平。”
“如果国内有体育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又因为是一裁终局,就不用到CAS那里了。当然,国际体育纠纷还是要到CAS那里仲裁的。”
可见,由于中国体育仲裁机构缺位,无论法院、体育部门、体育协会、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以及CAS等参与解决国内体育纠纷,都存在诸多难点。对于有些纠纷,各方常常都认为不属于本机构的受案范围,让董志远等当事人处于四顾茫然的无助境地。
千呼万唤之下,虚位以待25年有余的中国体育仲裁,该登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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