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继续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草案二审稿的主要修改内容。其中提到,拟增加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死者的个人信息应该保护吗?在一些法律人士看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是“公民”,公民是指具有某个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而死者不能以自然人论,也就不能以公民论,进而得出死者个人信息不受法律保护的结论。此言差矣。
公民、自然人、个人信息,这些名词都是人发明的,概念也都是人界定的。它们只不过是我们认识和解释这个世界的工具,而不是用来自我束缚的工具。结合现实场景,该讨论的其实是保护死者个人信息的现实意义,而不是让某些概念决定死者个人信息该不该受保护。
2018年,发生在河南郑州的“空姐乘顺风车被杀案”轰动一时。彼时,一张包含被害空姐个人信息的案件照片在网络流传,经查是郑州市公安局警犬训导支队警务辅助人员郝某利私自传播给朋友,进而引发全网扩散。事后,郝某利等人就被郑州警方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由刑拘。
法律的惩戒性,应该基于当事人行为的危害性。如果一种行为,对死者及死者亲属都构成了一定的伤害,那么法律就应该惩戒这种行为,而不是放纵。就“空姐案”来说,被害空姐个人信息被大肆传播,对其个人和家人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这并不以“当事人死亡”为转移。
社会在发展,文明的理念也在不断丰富和提升。保护死者个人信息,体现的恰恰是“众生平等”的原则。无论你是什么样的人,哪怕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你的名誉和隐私同样重要。
和“人死不能复生”相对应的,是“人死并不意味着绝对消失”。电影《寻梦环游记》设置了一种场景:一个人真正的死亡,不是停止心跳和呼吸,而是被所有世人遗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个人的肉体死亡是一种科学判断,一个人的形象死亡则是一种社会判断。死者也有社会性,也有名誉和隐私,这应是我们当下的文明共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深入普及,关于死者社交账号如何处理的话题,也不断被提起。法律界有一种普遍看法是,社交账号一般具有很强的隐私属性,继承要尊重权利人自己的意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安排,社交平台没有权力把账号里的隐私信息,直接给他的法定继承人。这一认知,其实可以扩展开来。
事实上,我国今年刚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即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保护死者个人信息,体现的既是法律的与时俱进,也是与现实需求接轨。一个自然人死亡了,通常情况下,他(她)还有亲属在,还有朋友、同学、同事等社会关系在。就此来说,保护死者的个人信息,不仅是为了死者,也是为了活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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