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女子4年7次诉讼离婚未果:称丈夫患精神病曾对其监听殴打

2021-04-25 09:36:22 作者: 湖北女子4年

两次审理均提到,法院认为,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虽举证证实双方婚后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

此外,在2020年5月那次起诉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同居生活,应具有较好感情基础。“目前导致原、被告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身患疾病,需要原告更多关心和照顾,应担负起家庭生活的重担和照料被告的职责”,法院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驳回陈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还称,希望经过本次判决后,原告能感悟到夫妻关系,家庭生活的真谛,能够担负起整个家庭的担子,今后原、被告只要克服困难、珍惜爱情,珍惜对方,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但尚不足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2020年8月6日,陈女士上诉至黄冈市中级法院,这也是她第七次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次申请撤诉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成焦点,还涉及精神病患扶养问题

黄冈中院后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陈女士提出两部分事实和理由:一是她与胡大东同居期间,经常发生矛盾,且被殴打,双方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婚后感情一般,有胡大东手写保证书和承诺书为证;二是她与胡大东的矛盾并非因其身患精神疾病,而是因为胡大东的疾病经过多次治疗,仍未治愈,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感情难以为继的根本原因。

判决书显示,胡大东辩称,矛盾是在开始备孕后,他开始发病时产生,他们在做试管婴儿,说明夫妻关系良好;他被查出精神疾病之前社交等方面都很好,并无任何征兆,上述保证书是在发病期间写的,他并无民事行为能力。此外,胡大东称,三年来,他每年七到八万元的药费和生活费都是其弟弟负担,陈女士并未尽到义务。

黄冈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本案中,陈女士举出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其所称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等情形。

黄冈中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并无明显不当”为由,驳回了陈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胡大东的弟弟坦言,他也知道哥哥和嫂子的婚姻难以再继续,他也想过同意两人离婚。但有两个前提:陈女士要拿出一笔钱给哥哥治病;合理分割两人共同买的房子。

陈女士对此回应称,房子是她卖掉的,还欠款和房贷后已经所剩无几。她每个月工资只有2000多元,如果胡大东提出的要求在她能力范围内,她会去做。

4月23日,陈女士告诉澎湃新闻,目前,她正准备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此前未接到陈女士的求助。”蕲春县妇联工作人员同日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在关注到陈女士的情况后,开始着手对此事件的调研。当前他们正与当地司法部门、当事人进行联系。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认为,该案中,精神病人扶养问题或为“破局”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张荆解释,法律的这条规定,是我们国家对保护重大疾病患者婚姻义务的约束,也就是夫妻一方有义务和责任扶养对方。“对于提出离婚的一方是否为精神病患者承担医药费、是否申请低保等工作,为此做出妥善的安排后,才能够行使自己离婚的自由。”

但张荆认为也不能无限扩张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否则,因过度保护被扶养一方的利益,而限制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此时应当启动政府、社会救济途径来帮助被扶养人一方的生活问题,而不能用一纸驳回起诉的判决绑架女子的自由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