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黄石女子陈女士4年内7次起诉离婚一事引发关注。陈女士称,她因不堪患有精神疾病丈夫胡大东(化名)的猜忌、家暴、监听跟踪而起诉离婚。
陈女士的代理律师邓杰提供的多份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2月至2020年12月,陈女士先后7次向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黄冈市蕲春县法院、黄冈中院起诉离婚。其中两次因原告要补充证据等原因撤诉;一次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起诉;一次中止诉讼;最后三次,两次一审均驳回了离婚请求,一次二审维持驳回离婚请求的判决。
其中,黄冈市蕲春县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同居生活,应具有较好感情基础。“目前导致原、被告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身患疾病,需要原告更多关心和照顾,应担负起家庭生活的重担和照料被告的职责。”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驳回陈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陈女士认为,她与胡大东同居期间,经常发生矛盾,且被殴打,双方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她与胡大东的矛盾并非因其身患精神疾病,而是因为胡大东的疾病经过多次治疗,仍未治愈,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感情难以为继的根本原因。
黄冈中院二审认为,陈女士举出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其所称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等情形。
胡大东一方称,胡大东是在与原告结婚后才患有精神病,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陈女士及其代理邓杰表示,目前,他们正准备提起第8次离婚诉讼。
“此前未接到陈女士的求助。”蕲春县妇联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在关注前述情况后,他们开始着手对此事件的调研。当前他们正与当地司法部门、当事人进行联系。
黄冈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结果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女子称婚后丈夫查出精神疾病,怀疑她出轨并对她监听跟踪
陈女士称,她是黄石市人,生于1985年。2013年,在一次KTV聚会上,她认识了年长她6岁的胡大东。两人恋爱一年多后,便有了结婚的念头。2015年1月,两人举办婚宴,但未领取结婚证。
她说,婚后不到半年,胡大东出现“晚上不睡觉、白天不犯困”的症状。“那时也没想过不和他在一起。”2016年9月20日,他们正式登记结婚。
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12月15日,胡大东被确诊为心境障碍伴精神病症状、偏执型精神病。
陈女士说,胡大东确诊后,她多次带他到省、市级医院进行诊断、治疗,主动偿还他的信用卡欠款11余万元。但没想到,他开始怀疑她出轨,在网上购买各种监听设备放在她包里进行监听、跟踪。
陈女士回忆称,在犯病初期,胡大东怀疑她与男方一位堂哥存在不正当关系。为了证明清白,当时两家人当面沟通、对质。此后,两家人再无联系。“于事无补,他不怀疑(堂哥),也会怀疑其他人。”
陈女士称,让她产生离婚念头的是家暴。2016年7月和12月底胡大东曾两次动手打她,原因均为怀疑她与他人存在不当关系。
陈女士回忆第一次被打的过程时称,2016年7月,她前往当地医院体检,在向保安问路时,被胡大东监听到,怀疑她与男子有染。不久后,胡大东赶到医院,将她按倒在地,用力掐其脖子。
随后,陈女士报警。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知情人士称,黄石警方曾接到过陈女士此次报警,并介入处理。黄石警方已收缴胡大东的监听设备等违禁品。针对胡大东对陈女士的猜忌及家暴行为,胡大东的弟弟回应称,他哥哥患有精神分裂症、狂躁症,犯病了才会有上述举动。
陈女士提供的一份疑似胡大东手写的保证书显示,他承认自己动手打了陈女士,表示歉意与后悔。
陈女士称,发生两次家暴后,2017年2月,胡大东盗刷她两万余元后离家出走,自此,两人开始分居。
对于2017年离家出走一事,相关裁判文书显示,胡大东监护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称,胡大东回老家是为了治疗需要。
澎湃新闻注意到,陈女士起诉离婚后,相关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中,并未提到家暴、监听等,仅审查确认原、被告之间婚姻事实以及被告患病的事实。
四年七次起诉离婚,法院:原告应担负起家庭重担和照料被告的职责
陈女士前两次起诉离婚,都以她提出撤诉告终。
陈女士的代理律师邓杰4月23日告诉澎湃新闻,2017年2月28日,陈女士第一次向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理由是被丈夫猜忌、家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丈夫精神疾病没有治愈可能。
不过,当年4月,陈女士申请撤诉,理由是原告准备向法院申请认定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8年1月17日,陈女士第二次向黄石港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再次申请撤诉。
邓杰称,两次撤诉都有胡大东不配合精神鉴定的原因。
2018年4月4日,陈女士第三次向黄石港区法院起诉,判决书显示,该院于2018年5月3日做出裁定,认为陈女士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依法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驳回起诉。
陈女士称,2018年7月31日,她第四次向黄石港区法院起诉离婚。同年8月21日,因无胡大东的精神病鉴定,黄石港区法院中止诉讼。由于胡大东拒绝做精神病鉴定,2018年8月31日,她前往胡大东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胡大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陈女士向武汉市新洲区法院申请宣告胡大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判决书显示,胡大东于2016年12月15日被诊断为心境障碍伴精神病症状和偏执型精神病。经查,胡大东长期卧床,与其交谈,存在被害妄想和嫉妒妄想,自制力无,生活完全需要护理和其母亲专门照顾。
2019年1月11日,新洲区法院作出判决:一是宣告胡大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指定胡大东母亲为其监护人。
此后,陈女士于2019年7月、2020年5月先后向胡大东居住的所在地蕲春县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