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电影添加手语后向公众播放,这一行为侵权吗?上海一家公司为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添加手语后,在某无障碍影视APP上向用户提供观看服务,此举遭到了电影版权方爱奇艺公司的起诉。4月26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一审判决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爱奇艺公司一万元。
本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为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版权方,被告为某无障碍影视APP的运营方上海某公司。爱奇艺公司认为,被告未经授权,通过无障碍影视APP提供经添加手语等解说的涉案影视作品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被告辩称,涉案影视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符合《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马拉喀什条约》规定,亦符合新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仅限于以盲文形式提供的文字作品,涉及著作权的例外限制也仅限于复制发行权。本案中,涉案电影无障碍版不属于文字作品范畴。
此外,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及《马拉喀什条约》则相对较为细化,??均将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受众限定为阅读障碍者。?但本案中,普通用户通过手机获取验证码即可成功登录无障碍影视APP,??并未提供任何验证机制,以保障登录用户为特定的残障人士。且无障碍影视APP在本次诉讼过程中,??经改版后仍不能对登录用户身份进行有效核验。?
?其次,法院认为公众可通过观看或收听的方式,完整获悉影片的全部内容,??故被诉侵权行为??对涉案影片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涉案影片的正常使用。
法官表示,无障碍影视APP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开发,??导致原属于??授权播放平台的相关流量被分流,??势必会影响爱奇艺公司通过授权涉案影片使用获得的经济利益,??造成??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综上,??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经营的无障碍影视APP提供影片《我不是潘金莲》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法官提醒,无障碍电影让视听障碍者能够与健全人同等享受文化滋养和分享科技进步的成果,但在大力推动无障碍电影行业发展的同时,也要关注和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防止出现以发展无障碍电影之名,行侵犯著作权之实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