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女儿上学问题,黄女士与网上相亲认识的朱先生签订了一份“契约婚姻”。但女儿的就学问题最终未能解决,黄女士与朱先生的婚姻也走向了决裂,朱先生向黄女士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怎样才能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近日黄女士走进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图:视觉中国
女方:
为女儿求学,签下“契约婚姻”
黄女士来自于外省市,离异的她独自带着一个年幼的女儿。而女儿的就学问题也是她最为烦恼的。2017年12月,黄女士与朱先生在婚恋网上认识。
黄女士说,在此期间朱先生自称单身,在网上找结婚对象,其间双方未见面一直处于网络联系。2020年,朱先生得知黄女士需要马上结婚,帮助女儿读书办理相关手续,他便劝黄女士不要盲目找结婚对象,提出愿意无偿帮忙解决女儿读书问题。
于是,黄女士与朱先生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内容为“为解决女方孩子上学的问题,男女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领证以后,双方以男女朋友的方式相处。男方需要协助女方完成孩子入读小学的手续。2、女方孩子入读小学的手续完成后,如果男女双方相处关系不错,双方关系可以继续延续。如果有一方觉得不合适,另一方应当配合办理离婚手续。3、在正式确定成为真正的夫妻之前,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的婚后收入也归各自所有。各自的财产归各自的子女继承。4、如果将来确定成为真正的夫妻,则重新签订协议,或收回此协议,按国家法律规定办。”在签订了婚前协议的同一天,他们去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然而,结婚仅仅2个月,双方的关系就急剧恶化。黄女士表示,她发现朱先生多处虚假及欺骗信息,尤其是朱先生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宣称自己单身,故意隐瞒事实上处于二婚状态。黄女士提出根据婚前协议办理离婚手续,朱先生开始耍赖要求支付2万元才协助办理离婚,并扬言会用这次婚姻拖住黄女士不让女儿读书作为威胁。之后朱先生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故意拖延。
2020年5月,黄女士多次上门找朱先生,希望通过居委会协调及法律援助处理离婚,其间又发现朱先生与一名前妻及儿子同居在一套房屋内。由于无法忍受朱先生的欺骗行为,故黄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人离婚。
图:视觉中国
男方:
妻子欺骗感情,索赔精神损失费
朱先生坚称,自己与黄女士最初联系时是单身状态,不存在欺骗。不存在威胁黄女士、不让黄女士女儿读书的事实,其积极提供必要的材料,协助黄女士办理居住证,没有办成是因为需要实际居住满半年。他与儿子同住是事实,但与前妻没有关系。他与黄女士约定登记以后以男女朋友方式相处,目的是向成为真正的夫妻方向发展。登记后,双方也互相关心,讨论要不要孩子的问题,像一对恩爱夫妻。
从2020年3月10日开始,黄女士称与朋友合伙生产口罩机,朱先生无偿帮助黄女士创业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朱先生发现黄女士与合伙人关系暧昧,并从同事处了解到两人同居的事实。
在朱先生看来,因为黄女士采取欺骗手段同其登记结婚,又在婚后和他人公开同居,其要求结算报酬,但黄女士拒绝结算工资。他要求黄女士满足其以下3个条件就同意离婚:1、结算工资58000元;2、黄女士说其前妻死了,造成恶劣影响,要求澄清,并给其写一封书面道歉信;3、黄女士欺骗朱先生感情,和其登记结婚后还与他人同居,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法院:
双方婚前婚后无感情,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黄女士和朱先生双方登记结婚并非出于互相爱慕、组建家庭的初衷,而是以解决黄女士孩子的读书问题为出发点登记结婚,故不存在婚前感情基础。
两人婚后未共同生活,虽然朱先生协助黄女士办理了居住证申请手续,但审核未通过。朱先生要求进一步发展关系,而黄女士不同意,又因无法实现与朱先生结婚登记的目的,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为此朱先生提出经济补偿要求,可见双方根本未培养建立感情。故黄女士要求离婚的诉求,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朱先生提出的结算工资和写道歉信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
关于朱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的诉求,法院认为,两人之间缔结婚姻本身就是以婚姻为工具实现其他目的,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初衷是基于夫妻之间有感情基础,婚后有互相忠诚、扶养的法定和道德义务。综合本案黄女士和朱先生之间的结婚目的、婚姻基础、婚后生活情况,法院对于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