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酉轶看来,由于《民法典》针对“参与表决”四个字的定义不够清晰,最终造成了各方解读不一。
“有人认为参与表决需要业主亲自把票投进投票箱,才算表决;又有人认为,只要我把票发给你了,就算参与表决。”在周酉轶看来,以上海的实际情况,想要让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亲自投出表决票,实在有些困难。
[律师说]
合同到期后,物业应移交资料
如今,小区无法召开人数充足的业主大会,也就无法选出新的物业,那么,这是否能成为老物业不移交资料、不离场的理由呢?
周酉轶认为,针对锦驰物业经理李雅珠的说法,即原物业没有突然撤离,新物业尚未进场时,原物业可以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来看,确实存在这样的表述,但不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来表达,应该由业主来向业委会主张这个观点。
“根据原来的规定,物业公司应该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资料交接,但按照现行的《民法典》来看,这里又变成了一个争议点。”周酉轶说道。
对此,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宋安成律师表示,能否选出新物业,与原物业是否移交资料没有直接联系,物业公司的合同到期后,就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资料等移交给业委会、新物业公司或托管物业。
对于《民法典》中“参与表决”四个字的理解,在宋安成看来,在大部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参与公共议事的程度并不高,绝大多数情况下,小区参与表决的业主是低于整个小区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半数的。此处的“参与表决”应当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一般来说是指业主参与投票。
如何将“积极主动”精神与现实中小区管理工作难推进的情况衔接起来,是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认为不投票等同于不参与表决,此规定提高了对业主参与度的要求,会导致表决事项难以通过。
“我们也希望能够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细化该‘参与表决’的具体认定问题,切实解决《民法典》实施后所带来的小区‘表决难’问题。”宋安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