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职工因未婚生育被取消工作卡

2021-05-10 18:27:01 作者: 北京女职工因

而享受生育假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概念,女职工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由于计划生育属于基本国策,女职工怀孕、生育均负有遵守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时享有的特殊法定权利也必须以符合计划生育的国策、法律作为前置条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形。

据此,我国生育保险应享受的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本案中,宋女士确认其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二胎,根据上述规定,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虽然其主张其已获得准生证,办理了入户手续,属于合法生育,但至今未能提交婚姻登记证及符合计划生育的准生证予以证明,办理入户手续不等于其属于合法生育,这与我国的普查人口及放开二胎政策有关,并不能以此证明其属于合法生育。因此,宋女士的涉案生育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子女的情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还提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情形的不能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婴儿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才能领取生育津贴。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也明确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此,宋女士依法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宋女士请求公司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以上判决中提到的《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是原国家劳动部工资局1965年9月作出的答复。对于这份文件是否还有效力,法律界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专家认为这份答复依然具有法律效益。也有专家认为,上述答复中做出答复的部门早已被撤销重组,文件中所提及的“劳动保险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有关生育待遇的部分早已被并未对未婚生育问题作任何规定或禁止的《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所取代。

还有一起判例显示,温州某公司在支付完一名女性员工产假工资后,发现这位员工是未婚生育,认为未婚生育是违法生育,其产假期间是不享受工资等待遇,应予以返还相应的工资待遇。法院判决认为,未婚生育,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故产假工资及福利待遇,公司无需支付给该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