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孩乐乐(化名)的第一次生命,是妈妈给的。而她的第二次生命,却是爸爸给的。
不足7个月的乐乐系在广西贺州当地一家医院流产分娩出生,在被医生宣布无生命体征后,乐乐被放置在地上的黑色塑料胶袋里,8个小时后,爸爸朝塑料袋多看了一眼,发现孩子还活着,立即开着车将乐乐送到了市里的医院抢救成功。
乐乐人生中的第一场维权官司,是在她1岁时。父母代表她提起了诉讼,向广西贺州昭平县黄姚中心卫生院附属分院索赔16万元。经过4年维权,近日,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法院判定医院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涉事医院水平资质等因素,判赔6万元。
5月7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联系到涉事医院,未得到关于此案的有效回复,该院一位办公室主任称:“我是才来的,对这起案子不清楚”。
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发现,该医院2017年以来已有两次因故被行政处罚,最近一次为2021年1月25日,该院因从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标本采集的技术人员未经过生物安全培训,被昭平县卫生健康局处以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早产婴儿被宣告死亡,8小时后“死而复生”
乐乐是一个一出生就被医院判定无生命体征的孩子。
怀着乐乐时,她的母亲余女士30岁。2016年9月24日上午8时30分,怀孕25周4天的余女士因出现下腹部胀痛7小时伴流血,来到了黄姚中心卫生院附属分院就诊入院。根据余女士的出院记录上记载,余女士入院诊断为先兆流产。
经过一番治疗,余女士还是于当日11时05分娩出乐乐。但余女士并不是正常分娩,黄姚中心卫生院附属分院在判决书中的证词显示,余女士妊娠仅为25周+4天,不符合妇产科对早产的临床诊断标准。事实上,余女士也是基于有先兆流产的指征前往该院进行了保胎治疗,因妊娠不足28周,且病情迅猛,从先兆流产发展至难免流产。
当时的病程记录记载,“乐乐被娩出时全身皮肤青紫苍白,无心跳,无呼吸,肌肉张力松弛,弹足底无反应,新生儿评分0分,立即告知患者及家属(弟弟)有生机儿无生命征,并把有生机儿抱给患者及家属确认无生命征,患者及家属同意放弃抢救。”但余女士及家属并没有签署书面的放弃抢救同意书。
判决书显示,在黄姚中心卫生院附属分院的记录里,对乐乐的抢救仅有吸痰。
就这样,无生命体征的乐乐被装入了塑料胶袋内,放置在待产室床旁边的地上。
在乐乐出生3个小时后,她的爸爸刘先生赶到了医院。一家人沉浸在失去孩子的悲伤中。
奇迹出现在2016年9月24日晚上7点40分,也就是乐乐出生8个小时后,刘先生意外发现,塑料胶袋中的女儿竟然活着。刘先生当机立断,抱起女儿,与余女士的弟弟一起急忙开着自己的的车将女儿送到了贺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不足7个月的乐乐被诊断为新生儿肺透明膜病、新生儿肺炎、新生儿酸中毒、早产极低出生体重儿、新生儿贫血等。
在住院36天后,乐乐又被转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继续住院治疗,此后乐乐又多次在该院治疗。
乐乐一家等来了第二个奇迹,乐乐成功活了下来。但因早产以及没有及时治疗,乐乐不得不住院接受治疗。
判决书显示,在提起诉讼前的最后一次治疗后,2017年1月16日,乐乐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被诊断为:双眼复发型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双眼玻璃体轻度浑浊、新生儿支气管肺发育不良、极低出生体重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新生儿肺炎。
法院:医院存在一定过错,判赔6万医疗费
2017年5月18日,刘先生夫妇代表乐乐,以昭平县黄姚中心卫生院附属分院、昭平县黄姚中心卫生院、贺州市人民医院等为被告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经过一番管辖权异议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2020年7月20日,鉴定机构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昭平县黄姚中心卫生院附属分院在对被鉴定人乐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善、救治不及时的过错,与被鉴定人乐乐出生后未得到及时救治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65%-75%。贺州市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乐乐的诊疗行为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2020年9月7日,乐乐父母当庭撤回了对贺州市人民医院及昭平县黄姚中心卫生院的起诉,一审法院当庭裁定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乐乐母亲到昭平县黄姚中心卫生院附属分院处就诊治疗,医院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原告进行了何种抢救,而是以阿氏评分为0且原告为25+4周便放弃对原告的抢救,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对原告放弃抢救经过原告母亲及家属的同意。
参考妇产科学,阿氏评分是目前普遍采用的判断新生儿有无窒息及严重程度的方法,0~3分为重度窒息,需紧急抢救。乐乐阿氏评分为0,被告更应对原告紧急抢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对乐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善、救治不及时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对原告病情观察不细致,导致乐乐被放入黑色胶带中置于地上8个小时左右,致使乐乐没有及时得到应该得到的护理及诊疗措施,必然会对乐乐作为早早产儿自身疾病的救治有一定的影响。
一审法院结合被告过错程度、被告医疗水平资质及原告自身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为40%。一审判决被告昭平县黄姚中心卫生院附属分院赔偿乐乐医疗费等共计6万余元。
维权尚未结束:家属决定就损伤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