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请半月病假去非洲被开除,辩称“我是去看病”?!

2021-05-13 08:55:15 作者: 女子请半月病

女白领陶琳(化名)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表示需要休息两星期。公司却质疑她病情的真实性,同时提醒她不得以病假名义旅游。在发现陶琳去了坦桑尼亚后,公司当即与她解除劳动关系。随后陶琳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15万元,她的诉求能得到满足吗?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该案的判决书。

女子请半月病假去非洲被开除,辩称“我是去看病”?!

女白领请半个月病假

公司质疑提醒不得借机旅游

陶琳(化名)出生于1982年,住北京市东城区。2017年1月9日,陶琳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行政经理,月工资标准20000元。合同约定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在任何时间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员工严重违反本合同、《员工手册》、公司政策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的;(3)员工严重失职、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贪污受贿,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日,陶琳收到公司《员工手册》一份,对于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及处分做了规定。

2019年7月9日,陶琳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表示由于摔倒,医生建议卧床全休,坐卧走路均受影响,无法坚持到公司和持续工作,预计休息两周时间,并提交了医院门诊病历和休假证明,病历载明初步诊断为骶尾部挫伤、骶尾部疼痛,休假证明载明全休一个月。

公司工作人员7月10日回复,陶琳就诊时间是6月28日,已过去近半个月,建议陶琳本周内前往正规医院复诊,同时表示公司会安排陪同就诊,以确认陶琳病情属实。公司还表示,有理由质疑陶琳申请摔伤病假的真实性。

陶琳未同意公司复诊的要求,公司表示,暂时只批准陶琳两天假期,公司保留要求陶琳到指定医院复检的权利,同时提醒陶琳不得以病假的名义旅游。经法院询问,公司表示,虽然要求陶琳复查但是陶琳予以拒绝,但是因陶琳提交的假条是真的,所以公司批准了陶琳病假至7月26日。

去非洲被公司发现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13日,陶琳去坦桑尼亚,2019年7月26日返回。公司提交了在陶琳工作电脑上发现的陶琳在坦桑尼亚期间拍摄的照片,陶琳有跳跃动作,以证明陶琳病假期间出国旅游,且从事明显与病假不符的激烈运动。对此照片真实性陶琳予以认可,但表示医嘱要求陶琳坚持锻炼,不能长期卧床,即使陶琳作出一些动作,也是符合医嘱范围。

2019年8月1日,陶琳再次提交门诊病历及休假证明书,休假证明书载明骶尾部挫伤、骶尾部疼痛,全休一个月。陶琳自2019年8月1日至8月30日休病假。期间,陶琳自8月12日去中国香港,8月15日返回。

2019年9月2日,公司向陶琳发送《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陶琳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解除与陶琳之间的劳动关系。陶琳当日签收。

法院:

去非洲治病超出一般大众认知

离职后,陶琳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00元,仲裁委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

陶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陶琳表示去坦桑尼亚,系因其丈夫在坦桑尼亚有认识的公益性质的医疗机构,陶琳过去看病,顺便散心及休息,但陶琳未提交到坦桑尼亚医疗机构诊治的证据;去香港的原因陶琳代理人表示不清楚。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陶琳所休假别为病假,用人单位虽然无权对劳动者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寻求更好的医疗机构治疗,但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请假事由相符,本案陶琳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到坦桑尼亚是治疗疾病,在无证据的情况下,陶琳的主张显然超出了一般大众的认知,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以陶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陶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随后,陶琳向北京市二中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陶琳提供的两张医院休假证明记载,陶琳的病情均为“骶尾部挫伤、骶尾部疼痛”,医嘱建议均为“全休1个月”,说明陶琳的伤情较为严重,但陶琳在病假休息期间去坦桑尼亚及香港的行为与其休假证明显示的病情不符,且陶琳未提交其去坦桑尼亚是疗伤的证据,陶琳在坦桑尼亚旅游期间有跳跃的动作,更与其伤情相悖。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公司有理由质疑陶琳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因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以陶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支持陶琳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00元的请求正确。

综上所述,陶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