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路相逢“勇”者胜?“路怒哥”被判7个月

2021-05-26 16:35:14 作者: 狭路相逢“勇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王晓翔 谢培怡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下次遇到这种情况我一定会保持冷静,不逞一时之快”,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路怒哥”小杨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21年1月17日傍晚,被告人小杨驾驶私家车到太湖路一家饭店吃饭,行驶到饭店附近,小杨将车开进了非机动车道寻找停车位,大约行驶了十几米远后,对面驶来一辆白色奔驰车。

两辆车就这样在狭小的非机动车道上“邂逅”了。

两车会车无法通行,小杨便先摇下车窗示意对方倒车,但小赵觉得小杨倒车出去更方便,两人互不相让,小杨下车找小赵理论,随后双方发生言语冲突,两人便在路上争吵了起来。双方僵持一段时间后,小杨看到小赵根本没有要让车的意思,为此,小杨心生不满,为泄私愤,遂回到车内先将车倒了几米远,再加速撞向小赵车辆,导致车头严重受损。

审查起诉期间,小杨已对受损车辆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小赵谅解。庭审中,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小杨对自己的冲动行为懊悔不已,并表示一定认真悔过。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依法判决小杨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本案中,小杨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判刑,但小赵的行为也不值得提倡。”南太湖法院承办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应多一些礼让,多一些文明,在行车过程中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保持良好驾驶习惯,始终心存法律敬畏,坚守法律底线,戒除“路怒症”,不开“斗气车”,莫让“路怒”成为事故引发源,一旦引发法律后果,必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