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 乐
诚实守信是人们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实守信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日,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据介绍,原告昌图县某施工单位与被告昌图县某项目建设单位分别于2018年4月18日及2018年5月5日就一项道路排水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和《补充合同协议书》,工程款总金额为1203868.46元,计划交工时间为2018年6月2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及协议组织施工,2018年7月10日整体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原告多次催要上述工程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始终拖欠。
昌图县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27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给付原告尚欠工程款1203,868.46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主审法官介绍,《民法典》中所规定的诚实信用,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恪守诺言、诚信不欺,不因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这是以道德规范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原则。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根据有关规定,作为发包人的被告应在工程交付之日起结算全部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