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涉未成年人法律实施在即,5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京组织集体采访活动,回应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修订热点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表示,改革完善收容教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的一项重大举措,专门矫治教育采取闭环管理措施,不是限制人身自由。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0年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新法均规定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改革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改革完善收容教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的一项重大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解释说,所谓改革,就是“收容教养”这个概念不再使用;所谓完善,就是将收容教养的相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一部分。
郭林茂介绍,收容教养在长期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程序不清、场所不明。我国1952年就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1979年刑法将其确定为专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管教制度。
“长期以来,这个制度执行过程中没有清楚的程序,也没有明确的执行场所。相当长时间是公安机关比照劳动教养的程序、利用劳动教养的场所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管教。”郭林茂说,劳动教养取消后,劳动教养场所也没有了,给公安机关的执法造成了困难,造成实践中要么随意放,要么违法关,即把罪错未成年人关进未成年犯管教所。
郭林茂直言,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严重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时有发生,大家对收容教养制度效用不足颇有指责,立法对这一问题应该有所回应。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极少数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实施特定的恶性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郭林茂同时认为,对绝大多数的罪错未成年人,他们虽然触犯刑法规定,但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送入专门学校施行专门矫治教育,这是由未成年人特殊地位和自身特殊原因决定的。对绝大多数罪错未成年人,主要还是依靠教育,辅之以必要的矫治措施,进行感化挽救,而不是主要依靠惩罚。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完成义务教育;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实施职业教育。同时,还要开展法治教育、行为矫治。
如何看待改革完善后的专门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是采取比较严格的措施,就是闭环管理。所谓闭环管理,是适当借鉴疫情防控有关封闭管理措施。”郭林茂表示,需要说明的,对这些未成年人不是限制人身自由,是在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专门学校学习,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矫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