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未最终认定解除前,继续缴纳社保员工应退还?|案例研究

2021-06-11 08:01:00 作者: 劳动关系未最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自劳动关系解除后,不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在此之前因双方的纠纷仍处于仲裁及诉讼阶段,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使劳动者获得了利益,对该部分用人单位多缴纳的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当予以退还。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4日,蔡某入职天津某广告公司处,任策划。

2019年3月,蔡某与公司就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产生争议。

2019年4月4日,蔡某以天津某广告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9年6月27日,仲裁机构出具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9]第66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3月1日至3月25日工资1500元;二、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30.96元。三、驳回申请人第四、五、六、七项申请请求。

2019年7月24日,天津某广告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19年8月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民特2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9]第660-1号裁决。

2019年8月14日,蔡某向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天津某广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9年11月26日该院作出(2019)津0104民初11337号民事判决,确认九升广告与蔡某于2019年3月解除劳动关系,并支持蔡某2019年3月1日至3月25日工资1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30.96元。

后天津某广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3月1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天津某广告公司累计为蔡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与个人缴费部分以及大额医疗保险之和为14237.9元。

【裁判要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6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员工返还单位劳动关系解除日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14237.9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4894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关于员工返还单位劳动关系解除日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14237.9元的认定。

【管理提示】

1、用人单位如收到员工辞职或单方解除通知书后,应在保留证据的情况下,尽快停缴社保、公积金,否则继续缴纳可能造成单位损失扩大。另外,如单位因不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被法律最终认定前,不得已缴纳的社会保险,可在生效文书确定后,申请社会保险管理主管部门退还,也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员工返回。

2、用人单位如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劳动关系解除后,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可有权向员工主张,但针对是否返还或仅返还个人垫付部分或全部部分均存在不确定性,建议单位及时止损。

【劳动者提示】

1、如因非员工的原因导致单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主张其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劳动争议,可抗辩由单位向相关相关费用扣缴的主管部门退回。

2、如非劳动者意愿造成单位在离职后继续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且法院倾向判决员工承担单位垫付的社保公积金,员工可抗辩社保部分个人部分计入本人账户,但单位部分计入社会保险统筹部分,员工本人并未因此获利,不应该归还此部分。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来源:我们的百变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