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芝阳镇某村“五保户”因病去世后,遗留有存款1万元无法支取,该村委会负责人到银行咨询后,被告知要办理公证后才能支取,该负责人来到公证处讲明情况后,公证人员告知了“五保户”财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只有在履行了供养义务后,才能申请办理相关公证,该负责人根据法律规定及公证人员的要求,提供了“五保户”及村委会履行了供养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公证人员为了确认事实,深入到该“五保户”所在的村组及镇政府、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材料,经核实确认该“五保户”系战争年代孩童时期随父来到韩城,落户至韩城芝阳,因其身体原因终生未娶,无任何子女,被确定为“五保户”后,由村委会对其进行供养,并在去世后,由村委会负责安葬,公证人员在确认事实清楚后,由村委会作为申请人办理了相关公证。
“五保户”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或社区、村委会的救济维持基本生活,在他们去世后,有时会遗留少量存款,根据法律规定,“五保户”的遗产在无人继承时归国家或社区、村委会集体所有。(通讯员 张永红)
来源:陕西法制网
来源:渭南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