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
编辑同志:
一家公司在招聘某原材料推销员时,称“有相关社会关系者优先录用”。为获得该报酬丰厚的工作,我谎称与三个需要该原材料的生产厂家负责人沾亲带故,进而被公司录用。入职后,因我在工作中毫无作为,引起了公司的怀疑。在查证我说谎之后,公司于近日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读者:刘静静
刘静静读者:
你无权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用人单位、劳动者相互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
所谓“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指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有实质性意义事项,通常包括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资料、能一定程度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履历、原单位推荐函、特殊岗位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等。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你虚构社会关系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产生实质性影响。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与之对应,在公司规定“有相关社会关系者优先录用”的情况下,你为了获得该份工作,告诉公司你与需要该原材料的三个生产厂家负责人沾亲带故的虚假事实,隐瞒不可能给公司带来销售优势的真相,使得公司误以为可以给自己带来更好的利益,并最终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做无疑构成欺诈。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分别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公司将你解聘不属于“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所以,公司无需向你支付赔偿金。
(据《劳动午报》报首 廖春梅 法官)
责任编辑:郭丽娟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