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机关二级调研员酒后被查获,他本来还要去……

2021-06-14 18:26:45 作者: 某局机关二级

随着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猛增,部分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致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其中,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6月11日,记者从河西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该院2020年受理的199件案件中,存在危害后果的案件占14.07%:其中,因醉酒驾车导致财物损坏的案件23件,其中一起案件系因醉酒驾驶造成一人死亡。

二级调研员酒后上路知法犯法

2020年3月某日晚,某局机关二级调研员杨某某与朋友在外聚餐期间饮用一杯白酒、一瓶啤酒。晚23时许,其驾车离开饭店,准备回家添置衣物后,参加社区夜间防疫值守工作,当杨某某驾车行至河西区某道路交口时,遇公安人员临检遂被查获。经司法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4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该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据此,判处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件审结后,杨某某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规对其作出党政纪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国家公职人员醉酒后驾车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典型案例。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在遵纪守法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然而其醉驾行为,不仅与党章规定的“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党员义务要求相去甚远,而且损害了党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杨某某心存侥幸醉酒后驾车上路,最后受到法律惩处及党政纪处分,只能悔之晚矣。

男子酒后驾车造成连环撞

被告人彭某某与同事在外聚餐并饮用两听啤酒。回到家中后,彭某某获知其已取得北京市网约车营运资格,当即决定驾车前往北京开展营运活动。翌日0时20分许,彭某某驾车行驶至河西区某小区附近时,因查阅手机信息,致其车辆失控与前方三部车辆及隔离护栏相撞,后被撞击车辆又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最终造成六辆机动车及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案发后,彭某某主动赔偿五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及交通设施维修费用,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该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彭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判处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此过程中使用手机,导致连环交通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彭某某不仅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接受刑罚制裁,并最终丧失了网约车营运资格,可谓是得不偿失。在此,告诫广大司机朋友在驾车时不可因信息、电话等纷扰影响安全驾驶;特别是有机动车营运资格的驾驶员,更应提高警惕,绝不可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作赌注。

醉酒驾车撞人还逃跑 拘役

男子杨某在家中饮用一杯白酒后驾车出行,当车辆行驶至河西区某小区附近时,其违反分道通行规定,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驾驶环卫车辆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肋骨多处骨折以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杨某下车查看伤情后,弃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9mg/100ml。案发后,杨某赔偿了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已达到超过200mg/100ml的从重处罚情形之一,该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后逃逸,应予以从重处罚。据此,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的典型案例。在酒精作用下,杨某对车辆的控制、路况的辨认能力严重减弱,在超车时未能及时查明前方路况,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在发现被害人受伤后,其未履行救助伤员、保护现场的法律义务,而选择弃车逃离现场,这是对他人和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不负责,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在此提醒驾驶员,面对肇事,无论事故多小都不能一走了之,及时、依法处置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切不可因心存侥幸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发生。

新报记者 常健 通讯员 鲍佳琦

新媒体编辑 王妍

来源:每日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