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互法官说丨涉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典型案例之“见字如面”著作权案

2021-06-15 13:10:02 作者: 北互法官说丨

6月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案件审判情况,介绍了推动平台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同时,发布了有关社交媒体平台的典型案例并由六位法官现场讲述了其承办的相关案例。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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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字如面”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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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精彩讲述

大家好,我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张倩,下面由我为大家讲述“见字如面”著作权案。

本案所涉及的《见字如面》节目是一档以朗读、品评名人书信为主要内容的文化类综艺节目。在其中一期节目中,节目组邀请专业演员朗读了我国台湾地区著名作家三毛女士的父亲给女儿三毛写的一封书信《过去·现在·未来》的部分内容。在演员读信前后,主持人与解读嘉宾对涉案书信及相关人物、创作背景等进行了介绍和评论。演员饱含感情的朗读,书信中的深厚父女之情,以及嘉宾独到、温情的解读,引发了现场观众和众多网友的情感共鸣。然而,在节目广受关注和好评之时,三毛父亲的三名在世子女,也是这封书信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却将节目制作者起诉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称节目使用这封书信并未获得许可,侵害了书信的相关著作权。节目制作者抗辩称,在节目中使用书信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行为,无需征得许可。在节目中朗读、点评书信的行为,究竟是对书信的侵权使用还是合理使用,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所在。

那么,什么是合理使用。一般来讲,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为了平衡作品创作者与传播者、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13种合理使用的特定情形。在这些特定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的第二种情形即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本案的被告就是以此抗辩其使用他人书信的行为是适当引用,不构成侵权。

合议庭认为,是否构成适当引用,应当从引用目的及使用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从引用目的看,节目分为书信朗读和书信点评两个环节。在朗读环节,专业演员对书信内容进行声情并茂的朗读,很具有吸引力和感染力,观众对节目的关注和讨论也都集中在演员对书信的朗读上。因此,无论从节目预先设置还是实际效果看,书信朗读环节都是节目的核心环节,而书信点评环节则相对处于次要位置。因此,节目组使用名人书信的目的并不是对书信进行介绍、评论,而是通过朗读书信的方式展现书信的内容,以达到较好的节目效果并吸引观众。从引用程度看,使用作品的比例或内容不是判断引用是否适当的决定因素。但一般来讲,作品被使用得越多,使用的部分越是作品的精髓部分,这种使用越难被认定为是适当的引用。具体到本案,节目使用了这封书信的约四分之一篇幅,并且涵盖了书信的大部分核心内容,可以说基本再现了书信的主要内容,超出了引用的必要程度。因此,合议庭最终认定节目使用书信的行为不构成适当引用,被告侵害了书信的相关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近年来,在泛娱乐化的浪潮中,文化类综艺节目异军突起,以其丰厚的文化底蕴、新颖的节目形式,成为综艺节目中的一股清流,备受观众的喜爱。这类节目往往与诗歌、书画等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有密切关联,因而节目制作者在打磨节目内容、追求节目效果的同时,更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尊重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希望本案判决能为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提供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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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瑞雪、刘宛月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