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中!赣州这种违法行为举报有奖!

2021-06-16 01:05:36 作者: 征求意见中!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

《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

举报人的配合情况

拟将举报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

1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同时,对举报人根据不同情况

依据举报等级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当次处罚金额的大小

给予一次性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4%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2%给予奖励。

(二)对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举报等级分别按不超过该类违法行为处罚上限的4%、3%、2%给予奖励。

(三)属于重大举报事项的,按照前款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金。

(四)举报人举报时为被举报人在职工作人员的,按照前款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金。

(五)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奖励标准时,按照两项之中的最高标准奖励。

一起来看公告原文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定了《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期2021年6月10日-24日),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信件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人:周洁

联系电话:0797-8685061

电子邮箱:gzhjjc2007@126.com

通信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贺兰山路8号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单位及举报情况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控告方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奖励举报和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69、12345;

(二)微信公众号举报:“12369环保举报”;

(三)来信来访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地点;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六条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七)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依法执行“三同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八)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九)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

(十)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一)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属于重大举报事项: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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