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一旦“翻车”谁应埋单?

2021-06-17 02:39:32 作者: “顺风车”一

社区法律

生活中,我们多少都有过“蹭”同事或朋友的“顺风车”的经历。多人同乘“顺风车”出行,比起多人分别开车出行,无疑更为低碳环保,也更为经济实惠,碰上长途出行,旅途也因有人做伴而不那么寂寞。

如此看来,在大部分情况下,搭乘“顺风车”出行,都是件一举多得的好事。不过,一旦出行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蒙受损失,并牵涉到赔偿问题时,同车出行的同伴们,又该如何划分责任、为“顺风车”的“不顺”埋单呢?结合近期发生的一起案例,越秀区登峰街社区律师、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小花、实习律师彭焱运用民法典中的有关法律条文,对“好意同乘”的事故权责进行了分析解读。

案例回顾

张某与李某是居住在同一小区的邻居,某天张某在外出购物后步行回家,半路上遇到驾车回家的李某。李某见张某拿着较多物品,又正好顺路,便好意邀其上车与自己共同返回小区。然而,当李某开车行至一条无监控的小巷时,正好与附近居民谢某驾驶的电动车迎面发生碰撞,张某因而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各自撤离现场,未立即报警,也因此导致了之后交警部门取证时无法判定事故责任的后果。

而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的张某,最后花费了数万元医疗费才最终治愈出院,并因伤导致轻微残疾。出院后,张某曾多次找李某与谢某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但最终并未能协商一致。无奈之下,张某最终选择起诉二人,请求法院判处二人承担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且对事故经过的表述亦各执一词。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如今事故责任难以查清,因此李某与谢某对这起事故,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李某驾驶车辆非营运车辆,且搭乘张某系无偿行为,在整起事故中,李某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民法典中相关规定,可适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谢某赔偿5万元,李某赔偿3.5万元。

连线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本条规定将“无偿搭乘”定义为好意施惠行为,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供乘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同乘人损害的,应根据具体情形,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必须同时满足“非营运”与“无偿搭乘”两个条件。因此,酒店、大型超市为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以及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之类的车辆,应划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不属于“好意同乘”。一旦乘坐这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乘客损害时,供乘方也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

律师提醒

虽然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减责,但“减责”并非“免责”,对于驾驶人而言,“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永远是需要牢记的驾驶原则。因此,驾驶员在好意帮助他人时,也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谨慎驾驶、注意交通安全。对于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

信息时报记者 杨杏萍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