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高估“有偿救援”的约束作用

2021-06-17 12:15:51 作者: 不应高估“有

近日,安徽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关于《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函,对于旅游者不遵守黄山市旅游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属地政府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的活动。《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已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有偿救援的征求意见是扩展到黄山全市山岳型景区。(6月16日 《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徒步、登山等户外运动逐渐兴起,可部分“驴友”不走寻常路,任性违规另辟蹊径,不但自身遭罪,也导致救援工作产生巨额花费,有鉴于此,多地陆续发布关于“有偿救援”的相关办法。此次,黄山市准备将“有偿救援”适用范围升级,扩大到全域,针对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遇险游客,收取相应的救援费用,意在提高游客违规成本。

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有偿救援”的争议很大,并未取得一致意见。近年来,“驴友”遇险求救的事件时有发生,牵涉到救援费用、救援难度、被救人员的不当言辞行为等,衍生出不少事端,令社会各界颇为不快,由是赞同“有偿救援”的意见开始占多数。不过,目前实施“有偿救援”的仍是少数,并非主流,而且在实践过程中,各地景区也有很多的顾虑,收费行为相对谨慎。

《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各地在制定相关细则时,也是以此为据。不过,户外环境复杂多变,游客遇险原因也不尽相同,不能全部实施“有偿救援”,需要根据情况有所区分,比如到底是有意进入未开发区,还是无意中误入。

“驴友”违反景区安全须知中所告知的内容,进入未开发开放的区域,此时景区对其无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仍有救助义务。而旅游者在进入未经开发的地方遇险时,也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政府亦有救助的义务。如果对此类违规行为采取“有偿救援”,则就要厘清救援费用标准,不能先收费再救援,防范景区坐地收钱,也不能搞成“天价救援”,以免游客担心费用过高,而不愿求救,触发道德风险。

而且,寄希望“有偿救援“来约束“驴友”,也不现实。事实上,部分“驴友”天生喜欢冒险,有强烈的冲动欲望,甚至不顾生命安危,哪怕违规也要去探险,这也是世界各国都遇到的难题。对此类有冒险天性的“驴友”,无论是否实施“有偿救援”,都不会形成有效阻拦。而且,基于人道主义,在“驴友”遇险时,政府必须出手救助,费用问题不能成为“拦路虎”。

可见,“有偿救援”受到很多现实复杂条件制约,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见,也很难全面推广实施。而且,“有偿救援”是事后收费,不应高估其对“驴友”的约束作用,反而要保持高度警惕,防范景区利用“有偿救援”牟利,或以费用为由,拖延救援行动。(江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