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王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质控薄弱环节分析和改进建议探讨

2021-06-17 14:00:50 作者: 「专家观点」

(五)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的组织实施

根据《土壤法》,风险评估由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组织;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评估由土壤污染责任人组织。归纳起来,风险评估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评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实施和责任主体全部是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地块使用权人,执行主体是第三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地方(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名录中的地块采取的管控措施和编制的修复方案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确保‘住得安心’,就要将该入“名录”的及时纳入“名录”;也要守好“名录”内地块,移出“名录”时技术上应慎重,在后期监管上,宁愿再多观察一下也不要过于自信。

三、问题分析

(一)调查不充分导致的地块未知风险较大

确认修复后的地块满足开发要求比诊断一个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可能还要复杂,责任也更大。由于历史不清、资料缺失等原因,导致污染识别本身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土壤的异质性和人为扰动等因素也会造成污染物分布难以通过有限的点位进行判断,客观上增大了调查结果的不确定。目前,行业整体认识和技术水平还不高,调查发现的地块污染问题往往是不全面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点位密度有限,HJ25.2要求布点密度不低于1600平方米(每1600平方米至少一个点,下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中要求超标和重点区布点密度不低于400平方米,客观上点位密度有限,且执行时大多把最低要求作为工作标准;二是边界划定要求不够明确,平面和垂向上分别规定了最低布点密度和采样间隔,但是该项工作的目的更多是在确定污染范围的边界,既然是边界确定,均匀布点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污染边界的确定方法和依据也尚未有公论,误差可能偏大;三是未对污染成因和调查结果的合理性分析有明确要求,HJ25.1中要求分析数据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但如何分析和判断并未明确,执行过程中大多只是数据比标和质控数据偏差分析。污染溯源尽管不是必须要求,但若忽略溯源,便可能会导致调查结果过度依赖监测数据,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地块移出名录的客观挑战与现有导则执行之间的矛盾

现有效果评估的关注点大多在于前期确定的“修复范围”以及修复过程中的“薄弱点”,这与其本身的工作职责来说,范围似乎小了。效果评估是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与调查不同,这里面对的都是发现了污染需要治理修复的地块,得出的是经治理修复后是否可以移出“名录”的结论。当前形势下,效果评估的关注范围如果只关注前期调查发现的污染范围,则有可能对地块的安全利用遗留隐患。根据HJ25.5,效果评估应当综合评估地块是否到达规定要求和风险水平,评估的是整个地块,而不是前期确定的修复区。

(三)从污染调查和效果评估布点密度上比较二者的权重差异

HJ25.5中,基坑底布点密度为不低于400平方米(一个样,下同),与《指南》中涉嫌污染区域的布点密度一致。某地方导则已经将此密度提升为100至200平方米。HJ25.5要求基坑侧壁按周长不少于每40米一个样品,垂向上不超过3米一个样品。以上要求不可谓不严格,但换个角度想,如果调查对污染范围把握的很清楚,基坑清理只要对确定的修复范围进行测量上的就可以了,不需要这样详细的布点。倘若考虑到担心前期调查不充分,因此对发现的污染范围加大布点密度加以验证,那么按此逻辑,是否也应当核实一下前期调查存在较大不确定的非污染区区域。但这样明显又超过了“效果评估”的角色定位。

现有效果评估将大量的取样放在了基坑底和侧壁上,布点密度明显大于调查阶段的要求。举例来说,调查时表层某点一个样品超标形成的400平方米(20×20米)深度为1米的基坑,根据HJ25.5的要求,在效果评估时可能需要用8个点来检验基坑清理的成效,调查和效果评估的样品比例达到了1:8。而用前述某地方导则的要求计算,一个100平方米(10×10)深度为1米的基坑效果评估时就需要采8个样品,400平方米时,调查和效果评估的样品比例达到1:9,500平方米可能达到1:10。

(四)调查与效果评估如何进一步平衡和协调

从上述点位密度的比较结果来看,相对于调查阶段,效果评估对于前期发现的污染区域清理十分重视。一位专家曾说,调查不充分导致的污染范围不准确,不但可能导致不需要治理的土被过度修复,也提高了遗漏污染概率。从控制风险方面,遗漏一个污染区块和清理不干净导致的少量残留相比,明显前者的风险更大。从工作难度方面,与调查中的高难度、不确定性和主观重视不够相比,现有效果评估更像是一场开卷考试,考试范围、考试题目完全已知,甚至没有能够威慑的未知题。制度设计上,效果评估的自身局限性在于主要面对的是风险评估确定的问题。因此,如何在制度设计上,给予效果评估阶段对前期工作的问题自纠和补救机会,提高重点地块调查的技术要求,降低调查的不确定性,这似乎是当前更需要引起重视的。毕竟,控制建设用地准入风险这个责任大于天,是工作的底线。

四、解决建议

(一)结合地块用地历史,谨慎选择调查阶段。有些重点行业的地块做了初步调查,要么发现了污染问题但说不清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要么没发现污染,终止调查程序存在较大的隐患。建议对待重点行业地块可直接按照详细调查的要求和标准,缩短走调查程序的时间,降低调查结果的不确定性。《浙江省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3〕28号)中曾明确:“若场地受污染可能性较大的,属于关停搬迁的重污染企业原址用地,或曾用作重污染企业生产且拟开发利用的场地,可直接进行详细调查。”

(二)详细调查更加关注污染物分布范围的合理性和污染成因分析。调查质控不是数据平行性质控,调查质控也不是看谁的表述更规范,调查质控的是调查结果可不可信。因此,调查结果应向成因分析的方面去努力,为什么污染会发生?污染源头在哪里?为什么污染物的分布是这样的,是否符合地块和污染理化性质的特点?等等。数据质控与其关注平行性,不如回到合理性分析上来,利用合理性和污染成因分析加强调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执行过程中,在风险评估评审和修复方案制定阶段,组织评审部门和市级部门应更加关注修复范围的科学性、合理性。存疑时及时要求地块使用权人或组织第三方采样验证,避免把更多问题累积到效果评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