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详细调查和效果评估的测试项目应趋于保守。《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要求,初步调查的“测试项目原则上应当根据保守原则确定,地块内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及其在环境中转化或降解的产物均应当考虑纳入检测范畴。”详细调查和初步调查之间,初步调查检出(重金属等背景元素除外,下同)的和地块识别的特征污染物,均应纳入详细调查的测试项目。效果评估应关注前期检出的特征污染物指标和非背景指标。地下水中有机污染物指标建议关注检出指标,非操作失误检出的非背景指标均应引起关注。
(四)效果评估阶段鼓励发现前期工作问题并及时申请修订风评结论。施工单位和效果评估单位可结合地块前期调查情况、用地历史、地质水文条件、污染物特点,对存疑区域主动布点验证,发现问题及时申请调整风险评估结论。修复后期,结合修复过程的潜在影响更新地块概念模型,着眼于地块内的污染物分布,合理设置效果评估的监测点位。发现一般的污染遗漏等问题可及时向组织风险评估的部门报告,申请调整风险评估结论。当发现前期调查与地块客观污染存在较大偏差时,可建议对治理修复后的地块重新开展调查。重新调查结果作为效果评估的工作内容接受评审,并作为地块移出“名录”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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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查和效果评估在测试项目上的差别与潜在风险
根据HJ25.5,效果评估的测试项目为修复范围对应的目标污染物,目标污染物的定义主要是浓度超过修复目标的污染物。根据HJ25.2,效果评估的监测项目主要为风险评估确定的需治理修复的各项指标,两者本质上没有差别。这方面的潜在风险在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阶段也容易被忽视,HJ25.1中要求详细调查的样品测试项目以初步调查确定的地块关注污染物为主。HJ25.2也认为详细调查的测试项目应为初步调查确定的污染物。因此,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一个问题,就是检出但不超标的指标会在详细调查被过滤掉,风险评估也不会再关注,自然也没有理由要求效果评估再去评价,否则评价标准又如何确定。
导则和管理上的逻辑都没有问题,我想说的风险主要源于现阶段的执行能力与理想情况存在偏差。如果测试结果真的能反应地块的实际污染水平,这一套逻辑完全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现阶段难以调查准、测准,布点位置、取样方式、取样方法、前处理和测试过程等环节的客观难度和不规范,都会导致调查获取的检测数值低于真实的污染情况。因此,以筛选值“过滤”掉检出值在目前这个阶段存在风险。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初步调查无法确定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应当补充调查,收集信息,进一步进行判别。”注意这里的“不能确定”很值得关注,超过筛选值就是超过了,不叫不能确定,只有没有超过筛选值,但是怀疑地块可能超过的,这才叫不确定。显然,执行时这种情况容易被忽视。此外,《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年修订后的版本与2014年的一大差别是,地下水不饮用时,启动风险评估的条件为超过地下水四类标准。这在逻辑上当然也没有问题,不饮用没必要要求过严。问题还是在于现在阶段的地下水检测很难测准。这种情况下,降低风险的唯一办法就是关注的面更大一些,检出多重视,没检出也别轻易排除。GB36600的基本项目设置是防止遗漏高毒性的常见污染物,而识别的地块特征污染物和检出污染物(不包括正常含量水平的背景元素)自始至终都应当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