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王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质控薄弱环节分析和改进建议探讨

2021-06-17 14:00:50 作者: 「专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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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磊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专业领域为地块污染调查、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技术。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研究骨干参与10余个地块的调查评估、修复(管控)方案编制、修复技术中试、效果评估等项目。曾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办公室企业用地组工作,主笔或参与多项企业用地调查技术规范的编制,担任企业用地调查国家质控组长,先后负责过三个省的质控工作。发表论文10余篇,授权发明专利2项,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项。

一、相关背景

中新网5月一条新闻报道,因为开发的地产项目存在土壤污染,某地一楼盘被当地环保部门紧急叫停建设和交付。据网上消息,该地块曾开展了治理修复,并于2018年通过了效果评估。本文就土壤圈的这条热点新闻,想谈谈现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中的可能存在质控薄弱环节和改进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第三十五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现阶段存在“存在土壤污染调查、修复过程环境监管不到位问题”,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确保‘住得安心’”,提出“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地块,不一定急于修复、急于使用,不能确保安全就坚决不用,特别是不能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用地)。”

生态环境部分别于2019年1月3日和6月19日发布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HJ25.5)和《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以下简称HJ25.6),对土壤修复和风险管控的效果评估,以及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的效果评估做出了规定。同年更新了2014年发布已经实施了5年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HJ25.1)等四个技术规范。加之先前已经发布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这些规范共同构成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技术体系。

从HJ25系列导则制定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上看,HJ25.1规定了调查工作流程,HJ25.2规定了监测技术要求,HJ25.3规定了风险评估工作程序和方法,HJ25.4规定了修复技术要求,HJ25.5和HJ25.6规定对修复和风险管控目标的判定。

二、问题描述

(一)风险评估的定位

根据《土壤法》,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地块应纳入“名录”。地块一旦进入“名录”,说明地块存在用地风险,不得直接作为“一住两公”用地,限制了地块使用。风险评估难度高、责任重、影响大,因此,《土壤法》将风险评估评审放在了省一级进行。

(二)风险评估的工作要求

根据《土壤法》第三十七条,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以及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其中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其实是技术含量最高也最容易遗漏风险(即污染区域)的环节。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广义的污染范围是指污染物的分布范围,是客观的,而修复范围是污染物浓度超过风险评估确定的“风险控制值”范围。调查阶段只能确定污染范围,不能确定修复范围。根据HJ25.1对于不同调查阶段的要求,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是确认是否存在污染,第二阶段详细采样分析是确定污染程度和范围。根据《土壤法》第五十九条的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三)效果评估的定位

根据《土壤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因此,效果评估是将地块移出“名录”的唯一途径。

(四)效果评估工作要求

根据《土壤法》第四十二条,效果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是否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等内容。因此,效果评估是风险评估要求是否得到落实的检验。根据HJ25.5,土壤修复及管控效果评估的目的是判断土壤是否达到修复目标和风险管控是否达到规定要求。HJ25.5也提出了效果评估的目的是判断地块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从具体工作范围(即布点和实际评估对象)上看,主要面对的还是地块前期确定的修复范围。其中,更新地块概念模型可对已知污染物分布进行再判断,可能涉及到污染范围的调整。根据HJ25.6,地下水效果评估的范围也是前期确定修复范围的上游、内部及下游。两个导则都提到了效果评估布点应关注修复工程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区域,但二次污染的区域把握还缺少具体的要求,导则提醒加以关注。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以下简称HJ25.2),修复工程完成后的环境监测主要工作是考核和评价治理修复后的地块是否达到风险评估确定的修复目标,监测范围应与地块治理修复的范围一致。监测指标上,土壤的监测项目为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确定的需治理修复的各项指标。这里的修复范围和各项指标均指风险评估确定的范围和超过风险控制值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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