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营运货车,这代价太大了

2021-06-19 05:15:23 作者: 酒后驾驶营运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的道理已经深入人心

酒驾、醉驾更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但有人不以为然

竟然还敢酒后驾驶营运货车!

下面就要曝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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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21时许,驾驶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JC****的江铃牌轻型栏板货车在卓资县十八台镇三义堂至X552路段行驶时,被卓资县交管大队西湾子中队民警查获。

在查验证件的过程中,鉴于其形迹可疑,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驾驶员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3mg/100ml,其驾驶的车辆蒙JC****的轻型栏板货车为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刘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据了解,刘某某在饭桌上喝了瓶啤酒,饭后驾车出门,谁知半路被执勤交警查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和《内蒙古实施办法》第65条第2款之规定,对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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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乌兰察布市公安交管支队

▎通 讯 员:石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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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珈彤

▎审 核:张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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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