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正观黄河评论:中山大学开除造谣学生,受害者也应拿起法律武器
中山大学开除造谣学生,受害者也应拿起法律武器,希望她们的权益能得到进一步保障,她们的诉求能得到进一步伸张。希望她们的权益能得到进一步保障,她们的诉求能得到进一步伸张。
6月17日,一篇名为《当“我们”作为“母狗”出现在朋友圈》的文章在网上引发热议。文章称,中山大学学生赵某晨,利用P图、伪造聊天记录等手段,造谣该校十几位女生私生活淫乱,给牵涉女生造成极大名誉损害和精神困扰,而造谣者被行拘后仍未进行公开道歉。
17日晚,中山大学发布情况通报,确认了网帖主要信息的真实性,“近日,珠海警方调查确认,我校学生赵某晨,在朋友圈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给当事人造成了名誉损害。
6月11日,珠海警方对赵某晨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处罚……6月17日,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我校对赵某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当事女生自述的网帖中,很多受害者之间并不相识,但有且只有赵某晨一个共同好友。且部分女孩子有被其追求或骚扰的经历,当然她们都无一例外地拒绝了。“得不到的就要毁掉”,很大可能是赵某晨的部分造谣动机。
但有的女生只是和他有一面之缘,更有甚者,他将一位并不相识的男同学污蔑为私生活淫乱的“海王”,导致该同学也被带去警局协助调查,严重扰乱了受害者的正常生活。
不论赵某晨的全部造谣诽谤动机如何,是报复心理亦或寻求刺激博关注,这种行为都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更可能涉嫌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2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珠海警方依法将其行拘,可谓其咎由自取。
而赵某晨的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十几位女生的造谣诽谤,亦是对整个中山大学的污蔑抹黑。中山大学作为全国知名学府,历来校风严谨,群英荟萃,而赵某晨作为某学院的学生会主席,竟然行此无良下作之事,是道德品质的严重败坏,也是对法律法规的极端漠视。
中山大学对此事坚决地亮明了自己的态度,“对这类违规违法行为坚决说不”,及时、依规将赵某晨这种害群之马开除学籍,是对其错误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受害者的告慰,更是对中山大学郎朗治学环境的肃清与维护。
但是,仅仅处分赵某晨一人可能还不够,在这起传播范围达数千人的恶性诽谤事件中,还有其他人也参与了谣言的炮制与散播。所以,对其他这些造谣、传谣者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才行。除了珠海校区之外,广州本部亦有学生参与了传谣,那追责和处罚也就不应该止步于珠海一地。
当事女生称自己被诊断出重度抑郁,需要住院治疗,其他受害女生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焦虑和精神衰弱。《刑法》中的诽谤罪明确: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在司法解释中,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对赵某晨的这种行为,受害者完全可以拿起刑法武器,向法院提起自诉。
但同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也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此前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正是因为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由自诉转为公诉。最终造谣者被以诽谤罪判处缓刑。
此案具有极大的警示意味,昭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彰显网络时代对个人名誉权的维护力度,也鼓励更多深受造谣诽谤之苦的受害者,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文章中,中山大学受害学子已经展现了她们的勇气与决心,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下,她们的权益能得到进一步保障,她们的诉求能得到进一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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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晚间,中山大学官方微博发布的一则情况通报引起广泛关注,内容如下:
近日,珠海警方调查确认,我校学生赵某晨,在朋友圈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给当事人造成了名誉损害。6月11日,珠海警方对赵某晨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处罚。6月15日,警方组织涉事当事人进行案情通报。6月17日,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我校对赵某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中山大学将一如既往维护风清气正的校风,绝不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打造清朗的校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