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一男子冒充警察与多名貌美女子开房!受害女子多为自愿

2021-06-19 20:09:41 作者: 绍兴一男子冒

近日,浙江绍兴,保安王某因冒充警察同时与三名女子交往被抓,被抓时他正与一名受害女性开房。据报道,王某从今年4月起,在网上购买了假警衔、警服、手铐等物品,还经常在朋友圈发自己正在“办案”的图文,冒充警察。他在各个交友APP上寻找30到40岁的女性,以警察身份与对方交流。而此前,王某已经两次犯招摇撞骗罪、一次犯盗窃罪被判入狱,去年10月份刚刚出狱。现王某已被刑拘,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个人观点;

1、这效率还挺高,4月份买装备,6月份就已经同时骗了三个女性了。想想他去年10月份才出狱,今年6月份就又进去了,在外面一共也就呆了八个月,就有两个月在犯罪。这种人真是危险性很大了。

2、有些人可能会奇怪,为什么王某会构成犯罪呢?这个事件里,王某没骗钱啊?

确实,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以,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财物,骗色本身不会构成诈骗罪。

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虽然单纯骗色不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冒充警察或者其他公职人员骗色却是会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

所以,王某的行为会构成招摇撞骗罪,而且由于他冒充的是警察,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3、王某可能构成累犯。

由于王某之前就两次因犯招摇撞骗罪,一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这次又才出狱几个月就被抓。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如果王某之前是被判了有期徒刑,那么这次的行为就属于累犯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所以,由于王某有两个从重情节,估计这次的刑罚就会比较重了。

4、希望王某这次被判后能够好好改造,避免再次出现出狱后又入狱的情况,那可能就会出现这辈子在监狱呆的时间比外面呆的时间长的情形了

最后,你对王某的行为怎么看?

来源:八圈传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