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出口退税率调整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
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2009年3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会议认为,为落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增长的一揽子计划,全面实施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必要再适当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部分纺织服装、轻工、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电子信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石化、钢材、有色、纺织、电子信息等5大行业可能将受益此次调整。
石化或恢复至2007年水平:合成树脂、合成橡胶等16种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有望由5%提高到11%。
钢材高附加值产品优先受惠:其中,出口退税为5%的产品,包括冷板、镀锌、合金钢等高附加值产品退税提高至17%。另外,对于中国产能过剩较为严重的热轧卷板,建议出口退税由零提高至13%。
有色高档铝材有望调高至13%:高档铝箔类、高档铝型材类、高档铝板带类的平均出口退税率有望由5%提高到13%,部分铝材产品或从零退税一步到位提高至13%。
纺织服装有望升至17%
电子信息数量有限影响不大
国务院决定4月1日起提高六大行业出口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