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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如何分段计算
2009-04-16 21:58:08   来源:   点击:

    利息税如何分段计算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利息税政策调整,明确税款实行分段计算。

      根据财税〔2008〕132号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利息税根据储蓄存款利息孳生的时间不同,适用不同税率。此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明确,“利息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实行分段计算征免……同时,要使纳税人理解不是从10月9日后取得的利息都免税,而是根据储蓄存款孳生利息的时间不同,分段计税,2008年10月9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仍须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也就是说,此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后,税款仍然实行分段计算,只是对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例:某人在1999年1月1日存入10年期存款,应该在2008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1999年1月1日~1999年10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至于储户在2008年10月9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一律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有一笔三年期存款2005年1月1日存入,2007年12月31日到期,那么该项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产生的利息所得按20%的旧税率计税,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孳产生的利息所得就需要按照5%的新税率计税。

      根据央行现有规定,居民个人储蓄存款有两种(分段)计息的方法。

      一种是积数计息法:

      主要用于活期存款和零存整取等。积数计息法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每天累计每一储蓄账户存款余额乘以计息天数得到的计息积数,累计计息积数乘以日利率可以得到应付利息,在结息日将应付利息转入储蓄账户中。

      一种是逐笔计息法:

      主要用于整存整取、存本取息等。逐笔计息法一般是指在整存整取存款到期日,或者自动转存日按照预先设定的公式和相应利率逐笔计算相应的利息,同时扣缴利息税。如果发生提前支取,则提前支取部分按照当日活期利率计结利息,同时扣缴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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