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所创新制,可以说比较彻底地消除了旧的宗法制的羁绊和模式,从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创建了一套系统完整的国家制度。本文为了说明的方便,分中央和地方两级,各举两例,略述于下。
一、中央——以皇帝为首,由三公九卿组成中央机构
1.皇帝为国家元首——秦始皇敢于“坏先王之制”,废“王”号,称“皇帝”,这是出于全面改革的需要。皇帝已非旧制本族之“大宗”,而是至高无上的国君。与之相应,皇后已非旧制国王众妻之正,而是执掌六宫、母仪天下的女主。皇太子已非旧制本族之“宗子”,而是储君,法定的皇位继承人。此新制创行,将降低旧制时发生“并后、匹嫡、两政、偶国”的几率,清除乱政之源。
2.由三公九卿组成中央政务机构——废除旧时之世卿世禄制或谓之世官世职制,由命官三公九卿组成中央政务机构,以处理日常政事。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为“百官之长”,但非旧时之宰衡,只是皇帝的助手。故曰:“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下引此表不再注)太尉掌军事,御史大夫掌副丞相兼监察。九卿分掌庶政,如兵、刑、钱谷等事。九卿不足,因事设列卿主之。公卿皆非世职,由皇帝任免。
秦朝是多民族国家,九卿中之典客与列卿中之典属国分掌民族事务。《百官公卿表上》曰:“典客,秦官,掌诸归义蛮夷,有丞。……属官有行人、译官、别火三令、丞及郡邸长、丞。”“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属官,九译令。”秦之中央仅有十六卿,而以两卿掌民族事务,说明了秦始皇对民族问题极重视。
二、地方行政——地方政区分郡县两级,基层分乡、亭、里
1.地方行政为郡县两级制——秦始皇彻底废除旧的分土封侯制。初分天下为36郡,后增至40郡,郡直属中央,置守、尉、监三长,分掌行政、军事、监察。郡下设县,置令(长)、丞、尉三长,分掌行政、文狱、军事。郡县主要长官由命官充当,由皇帝任免。
2.乡亭里——归并自然聚落为基层政区乡亭里。县下设乡,乡下设亭、里。基层官吏有乡三老、亭长、里正等,均推举本地殷实户主充当,各有执掌。
秦始皇所创新制是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的多民族、大一统、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这套新制度的创建,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发展到更高阶段的标志,也是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典范。自“汉承秦制”(《后汉书·班彪传》)直到明清,历代王朝都以秦制为国家制度的基本模式。这套制度是中华民族的守护神,两千余年以来,疆土的保卫,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民族的团结,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传承,都有赖于这套制度得以实现。
(三)
秦始皇的第三大功绩,是“统一经济制度,统一文字”。旧时七国的经济制度和文字的形状有很大差别。东汉学者许慎曰:“(战国)分为七国,田畴异亩,车途异轨,律会异法,衣冠异制,言语异声,文字异形。”(《说文解字·序》)这些问题的存在,对统一的国家极为不利。秦始皇下令统一的事项很多,今择其中最重要者简述如下。
1.“使黔首自实田”,实行土地私有制度——所谓“田畴异亩”,不仅谓亩积的大小不一,还有土地所有制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在内。问题长期积累,形成了老大难。西周时期行土地国有制,名井田制。至春秋时期,此制已过时了,以致发生了“无田甫田,维莠骄骄”(《诗·齐风·甫田》)的情况。反映出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与新的生产力不相适应。亦影响到国家的赋税征收。在此情况下,各国多在进行“税改”。前645年,晋国首先“作爰田”;继之为齐国“案田而税”,或曰“相地而衰征”;鲁国“初税亩”;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郑国“作丘赋”;秦国的税改最晚,于前408年“初租禾”。但是仅仅税改不解决根本问题。秦国又在“初租禾”之后50年,用商鞅之法,“除井田,民得卖买。”(《汉书·食货志上》)秦国率先比较彻底地废除了旧的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秦始皇灭六国之后,于三十一年(前216),又下令“使黔首自实田”,(《秦始皇本纪》集解引徐广语)就是在全国范围废除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农户据实登记田地,按亩纳税。秦始皇此令的颁行是我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确立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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