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偷外卖被刑拘,当法与情发生冲突时,你认为情重还是法大?

2020-07-20 13:16:41 作者: 大学生偷外卖

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种盗窃方式,多次盗窃为其中之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三次盗窃。

如何理解二年内三次盗窃中的盗窃?笔者认为,要正确区分盗窃行为与日常生活中小偷小摸行为。

盗窃行为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盗窃数额较大行为的故意,而数额较大则是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数额较大这一要素,否则,行为就没有盗窃的故意。本案中,一份外卖充其量也就是几十块钱,周某认识到的也就是这一数额,因此,本案中,周某没有盗窃的故意,每一次偷拿外卖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行为,只能认定其为小偷小摸行为,偷零食和小偷小摸的行为其客观上不存在致使数额较大财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没有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因此,二年内三次盗窃中的盗窃不包括小偷小摸行为,应为每次盗窃的数额均接近数额较大的要求。

因此,本案中,周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结语:通过上分析,从责任角度,因周某在当时条件下,期待可能性减弱,因此,责任减轻。从“二年内三次盗窃”来看,每一次盗窃行为都要求按近数额较大的要求,而一份外卖充其量也是几十块钱,离数额较大还相差甚远,因此,本案中,周某不构成盗窃罪。以上分析,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敬请讨论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