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20-08-25 16:34:28 作者: 最高****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十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不予支持。

  二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应予支持。

  二十三、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十四、将第三十一条删除。

  二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应予支持。

  二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本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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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审判***第1655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审判***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民法通则》《中华人民***物权法》《中华人民***担保法》《中华人民***合同法》《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