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罚款

2020-08-27 10:22:26 作者: 定了!罚款

10月1日起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

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今天下午,我市召开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新闻发布会,针对8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行详细介绍,并发布通告内容。

通告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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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在不戴头盔,会被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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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告》实施前,我市将组织警力和文明志愿者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行为进行全面劝导,对未带头盔者进行拦停教育,观看电动车宣传视频,学习了解通告内容,提高电动车佩戴头盔率和路**通法规遵守率。从快递员、外卖员等从业人员率先抓起,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电动车驾乘人员严格管理,对不佩戴安全头盔的驾乘人员进行公开曝光

10月1日起,将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进行现场查处。同时,重点查处未登记上牌、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载人、非法加装改装等违法行为,确保集中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10月1日起

交警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保证通告的落实

罚款处罚。如果是第一次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的,交警部门将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被查获的,将处以50元罚款。

曝光抄告。交警部门将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对被处罚人员进行大屏和网络公开曝光,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将违法信息抄告其所在单位。

联合惩戒。交警部门将建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定期记录归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失信信息,推送到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处罚和惩戒不是目的

为了市民的安全才是初衷

请广大市民从自身安全角度出发

遵守交通法规

驾乘电动车务必佩戴安全头盔

记者:郑岭 鲁茗茗

编辑:唐瑶

责编:于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