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新规开始实施!2020年9月1日起新规定内容汇总

2020-08-31 11:24:58 作者: 9月新规开始

  最高法:

  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证据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份规定,人民法院将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对于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测谎等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据最高法行装局局长黄文俊介绍,规定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只能起参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以避免将测谎结果当作鉴定意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八类药品不再纳入基本医保

  国家医疗保障局日前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保健药品等八类药品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该暂行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的这八类药品为: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机关、事业单位

  向中小企业支付工程款

  不得超过60天!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范了付款期限。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条例明确了迟延支付责任。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

  实施细则正式施行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细则从明确职责、资质认定、强调监管、打击非法等方向全面规范行业。细则提出,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