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正式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2020-09-02 00:34:59 作者: 教育部正式印


  (一)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

  (二)学校名称为“大学”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university”。

  (三)学校名称为“学院”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college”,或根据学科类型,也可以翻译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四)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第八条?高等学校名称,还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在学校名称中使用对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姓名或名称。

  (二)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

  (三)避免与其他学校名称相近,引起混淆。

  (四)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2字以内。


第九条?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


第十条?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名称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须在名称中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学校设立时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简称仅可以省略学校名称中的公司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命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护承载学校历史与声誉的校名无形资产,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命名事项作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高等学校设置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对于服务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等特殊情况的高等学校命名事项,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闻来源: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