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正式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2020-09-02 00:34:59 作者: 教育部正式印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校设置工作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并正式印发。《暂行办法》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行业字段、英文译名等提出明确规范。


直接划重点!↓↓↓


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

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

高等学校应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以下为通知全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发厅〔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校设置工作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0日


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为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第二条?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


第三条?高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第四条?本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XX高等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域、行业、学科等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


第五条?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二)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第六条?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学科或行业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

  (二)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避免盲目追随行业的发展变化而频繁变更。

  (四)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


第七条?高等学校使用英文译名,应遵循以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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