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个问题,杨富斌认为,景区管理者应当对进入景区游览的旅游者加强教育和宣传,在景区游览道路旁多立一些爱护景区设施和景观的宣传教育标牌,以提示旅游者爱护景区设施设备和相关自然景观,增加监控设备,多安排人员进行巡查,给进入景区的旅游者多重警示。
完善细化法律规定,加强文明旅游教育
针对旅游者屡屡破坏生态旅游资源,专家们分别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在齐晓波看来,对类似“踩踏、刻字等破坏自然遗产”的不文明旅游者,根据《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齐晓波认为,在保存“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同时,景区通过实名制购票,启动联动惩戒机制,可以让不文明游客与旅游景点“一刀两断”。
杨富斌则认为,亟须在全社会加强对旅游者的文明旅游教育。
“当然,也可以在出现此类问题后,把损害自然景观的旅游者的姓名和行为记入失信档案,甚至也可以考虑将此类不文明行为通报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其家人,以此提示当事人对自己的旅游行为有一定约束,不能在游览高兴时就恣意妄为,无所顾忌。”杨富斌说。
在杨洪浦看来,在制度设计层面,国家可以采取分级规范方式。虽然刑法中有诸如“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罪名,但是不建议事事都采用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规制。具体到破坏旅游景区景观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适用刑法的前提是对名胜古迹或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破坏。
杨洪浦认为,旅游景区要建立完备的景区内观光游览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惩戒措施,对存在不文明旅游行为的旅游者,要建立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旅游监管者要做好日常的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
“各地可以出台文明旅游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将旅游法等国家立法中未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形成行之有效的生态旅游资源治理办法。”杨洪浦说。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