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和上海市司法局共同发布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免罚清单的发布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改善上海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日前,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在环境执法过程中遇到了免罚清单中规定的免罚情形,首次做出了免于处罚的决定。
普陀区首例免罚案例
2020年8月14日,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贮存废铅酸电池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现场有13个废铅酸电池贮存于塑料箱内,塑料箱上同样无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废铅酸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类别HW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执法人员立即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对该单位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普陀区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17日向该单位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单位于8月19日前按要求设置好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设置好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表示,今后将加强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整改前
整改后
整改前
整改后
经调阅之前的执法记录,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并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按照《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沪环规〔2020〕2号)第七条的规定,普陀区生态环境局作出对该单位不予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