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宜春市中院裁定撤销高安市法院裁定,指令高安市法院立案受理。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6月5日,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2020)赣0983民初3255号民事裁定书。理由是陈武钳陈述其提供的录音证据系由他人在大城镇干部会议上录音所得,但未说出具体来源,陈武钳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
随后,陈武钳上诉至宜春市中院。7月30日,宜春市中院裁定撤销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3255号民事裁定,指令高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9月15日,记者致电另一方当事人徐江汇,对方拒接了电话,随后记者去短信希望能够核实相关信息,对方回短信称:“谢谢!希望你来大城(镇)走走!听听!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