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招聘不得含有性别等歧视性内容
9月17日,据报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7日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向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网络招聘不得含有性别等歧视性内容
据悉,在网络招聘服务规范方面,《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向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前款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网络招聘不得含有性别等歧视性内容
因此,违反规定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条件的,违反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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