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人民银行日前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升格为部门规章,并修订、增补了相关条款,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
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同于一般消费领域,需要更为细致的规定。人民银行2016年印发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并于去年修订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日前,人民银行结合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等,在修订、增补相关条款后,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升格为部门规章,以人民银行令形式发布实施,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原规范性文件实施以来,金融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调整监管手段和策略。另外,原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也没有配置相应罚则,需要提升法律效力层级和违法违规成本。
为此,办法将与金融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权利进行了规范,在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优化了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方面的条款……办法还明确了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以求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持续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支付机构应切实承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