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宜宾市叙州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王某、罗某琼将正在上课的受害人喊出教室,在受害人倒地的情况下,仍采取拖拽手部的方式将受害人拖拽至一楼,罗某琼还对受害人实施了扇耳光、击打头部的伤害行为,导致受害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宜宾市叙州区公安分局认为,王某、罗某琼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王某、罗某琼各处行政拘留十天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肖向春告诉记者,7月3日,王某、罗某琼即向宜宾市公安局书面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她们的合法权益。”
据办案民警周育霖介绍,8月21日,宜宾市公安局维持了叙州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派出所通知两人执行拘留时,两人声称在外地。返回宜宾后,最终决定拘留期限为8月31日至9月10日。但是,王某提供了某三甲医院的孕检怀孕报告,警方按规定将王某送叙州区人民医院妇产科做孕检,证实其确实已经怀孕。
“我们将人和案件材料送交拘留所后,拘留所审核后,王某属于依法不能拘留的法定情形,于是出具了不予收拘通知书。”周育霖告诉记者。肖向春表示,此事暴露出涉事学校管理存在漏洞,已经依法约谈了学校负责人,要求该学校必须保证在校学生安全。
来源: 红星新闻 | 作者:罗敏 | 责编:俞舒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