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有关事项的告诉》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确保交税人、缴费人运用现金的权益,现就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线下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含办税服务厅、代理组织等)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供给收取现金、找零服务。
二、托付代征代收税费的,税务部分应当经过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大力推动“非触摸式”办税的一起,应当充分考虑不运用智能设备交税人、缴费人的需求以及或许呈现的突发状况,满意交税人、缴费人以现金方法交税缴费需求。
四、各地税务机关社保(非税)、收入规划核算、交税服务、征管科技等部分要加强和谐、密切配合,确保人民币现金收付途径疏通,确保现金税费收取后严厉依照标准流程和时限处理缴库。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