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8日,乐视网发布《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专项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3),该公告指出贾跃亭与公司签署的不少于25亿元的《借款协议》,正持续履行中,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同时指出贾跃亭具备履约能力,将按照承诺根据上市公司资金需求进行减持,减持资金长期借予公司无偿使用。同时也提示了贾跃亭不履行承诺的风险及对贾跃亭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
2015 年10月30日,乐视网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鑫根基金)》与《关于承诺事项专项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1),贾跃亭以股份转让方式转让1亿股给深圳市鑫根下一代颠覆性技术并购基金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5.39%,转让金额为32亿元,转让所得金额全部无息借予上市公司使用,借款期限将不低于60个月。
乐视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将减持资金借予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披露,称贾跃亭在报告期遵守了所做借款的承诺。
经查,2015年6月1日至 2015年6月3日,贾跃亭通过华泰证券账户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35,240,3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9042%,减持金额总计约25亿元,扣除应缴税费后约22.4亿元。上述资金随后转入其他账户,贾跃亭此次减持资金并未借予上市公司使用。2015 年10月,贾跃亭收到第二次转让款后立即将税后所得26亿元转给乐视网,随后在短期内通过复杂划转将大部分资金分批转到贾跃亭、贾某芳、贾跃民、乐视控股等非上市公司体系银行账户。梳理资金流向后,贾跃亭此次减持资金26亿元仅有6.3亿元留在了乐视网,其余去向贾跃亭控制账户。
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7年5月10日,乐视网从贾跃亭处发生多次借款,但均被频繁抽回,并未履行其承诺。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2016年11月15日之后,贾跃亭未向乐视网继续提供借款),期间乐视网从贾跃亭处借款发生额共计113.44亿元。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7年5月10日,乐视网共偿还贾跃亭借款46笔,累计发生还款113.44亿元,其中可查到的付款审批单40份,有6笔共计22亿余元付款未找到审批单。查到的40份审批单中仅有26笔审批单在“董事长”处有签名,且仅有3份为贾跃亭签署,其余23份均为贾跃亭授权乐视控股某工作人员签署。所有还款均未按照乐视网2015-061、2015-083、2015-111公告披露的经股东大会审议。
2017年9月20日,乐视网向贾跃亭出具了《关于提醒并要求贾跃亭先生继续履行借款承诺的函》;2017年10月26日,乐视网分别向贾某芳、贾跃亭出具了《关于再次提醒并要求贾某芳女士继续履行借款承诺的函》、《关于再次提醒并要求贾跃亭先生继续履行借款承诺的函》。相关函件均要求贾跃亭、贾某芳履行借款承诺,但二人均没有继续履行承诺并于2017年11月9日分别向乐视网出具《关于本人无息借款与上市公司承诺事项的回函》,二人均称“因2016年下半年,公司出现资金危机,至2017年上半年,资金危机持续加重,本人已将减持所得资金全部用于乐视公司业务发展及其所涉及的债务偿付等,目前已无力继续履行无息借款与上市公司的承诺”。
综上,贾跃亭仅短暂将部分减持资金借给上市公司使用,就抽回相关借款,违背减持及借款承诺。乐视网发布的《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专项披露的公告》(2015-083)及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记载,贾某芳实际履行承诺情况未在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项下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贾跃亭违反承诺,直接指使相关人员抽回自己及贾某芳借款,未勤勉尽责,是乐视网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五、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2015年5月25日,乐视网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乐视网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2015年8月31日,乐视网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乐视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调整事项。2015年9月23日,乐视网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获无条件通过。2016年5月1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89 号),2016年5月25日乐视网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延长乐视网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2016年8月8日乐视网非公开发行上市。乐视网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10,664.30万股,募集资金47.99亿元,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期间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根据前述关于乐视网财务造假的事实,乐视网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乐视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贾跃亭、财务总监杨丽杰在推动乐视网上述发行事项及涉及的财务造假事项中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在财务造假中,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的手段,造假金额巨大,未勤勉尽责,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是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吴孟、副总经理贾跃民直接参与相关财务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在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欺诈发行中发挥较大作用,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时任董事的刘弘,未勤勉尽责,在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前述关于乐视网财务造假的事实,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财务造假事项,导致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申报披露的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三年一期财务数据存在严重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